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857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長廷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邱毅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9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