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35號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 李祖齡 上列聲明疑義人即受刑人對本院民國104年3月5日104年度簡字第17號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疑義意旨詳如聲明人「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然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此有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83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疑義人李祖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其判決主文為「李祖齡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本院10
4年度簡字第17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附卷可稽,是該判決之
主文文義明瞭,檢察官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並無疑義。復觀諸本件聲明疑義意旨,係對該判決之事實及理由部分有所爭執及疑義,尚非對於有罪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核非本件聲明疑義案件所得審酌處理,應由聲明疑義人另行依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併此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疑義於法未合,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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