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欽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麗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4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欽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