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430號債權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溫立翔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並請提出溫立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溫立翔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另請提出債權人李明璋為會首及代債務人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經本院民國109年3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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