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周碧蓮 即 鑫達 輪胎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