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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