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林允生 被告 林丹卉 被告 林弓 又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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