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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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請人 謝子喬謝其衡 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所有權人:謝子喬即謝其衡之繼承人002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3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4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5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6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7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8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09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D-00000000-0普通股11,000010遠雄悅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99-NX-00000000-0普通股1500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催 字第 54 號裁定(111.10.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除 字第 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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