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3468號債權人臺中市石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維章 債務人連阿縮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