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99號原告 陳孟玄
郭文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稚平 律師 吳勁昌 律師被告 陳清泉
陳清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被告違反兩造契約為由請求給付違約金,原告陳孟玄主張被告二人應分別給付其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是陳孟玄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郭文影主張被告二人應分別給付其250,000元,是郭文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二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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