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9號
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瑜智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3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