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秀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連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