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三三二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力世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E─00一九一一─四│甲○○││壹萬││├─┼───────────────┼──────────────┼────┼───┼────┼───┤│2│力世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三五六四八八─三│甲○○││壹仟││├─┼───────────────┼──────────────┼────┼───┼────┼───┤│3│力世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三五六四八九─五│甲○○││壹仟││├─┼───────────────┼──────────────┼────┼───┼────┼───┤│4│力世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三五六四九0─一│甲○○││壹仟││├─┼───────────────┼──────────────┼────┼───┼────┼───┤│5│力世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三五六四九一─三│甲○○││壹仟││├─┼───────────────┼──────────────┼────┼───┼────┼───┤│6│力世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二五二二─六│甲○○││壹佰陸拾││││││││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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