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62號原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 律師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鍾家富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