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陽鳴指定辯護人陳郁涵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059號、111年度軍偵字第86號、第89號、第92號、第120號、111年度軍偵緝字第4號、111年度偵字第3234號、第4180號、第4510號、第4625號、第4774號、第4787號、第4973號、第5544號、第6168號、第7427號、第7428號、第7429號、第801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71號、第672號、第673號、第674號、第675號、112年度偵字第140號、第551號、第775號、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陽鳴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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