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順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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