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05號聲請人 卓宸樂 相對人 鍾蕎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裁全字第70號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履行契約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70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為假處分之執行(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74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聲請人具狀陳明,且經本院調卷知悉前揭假處分卷宗業經送抗告審理中。另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