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戴孟溱 地址詳卷被告 李政樑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黃立綸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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