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韋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對未成年人性交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對未成年人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9日│├────────┼─────────┼─────────┼─────────┤│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898號│字第21200號│字第21200號│├───┬────┼─────────┼─────────┼─────────┤││法院│新竹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侵訴字第11│107年度侵訴字第10│107年度侵訴字第10││││號│6號│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5月29日│108年5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8年5月27日│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5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323號(編號2-│││助字第2644號(新竹│3前經本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月)│││35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