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8號上訴人 姚陸合
姚里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育奇 (即原告 陳宏展 之承受訴訟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2,482元(即以原告陳宏展起訴時所有之利益,即據陳宏展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依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所得之總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對於命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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