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柯沛汝

被告 許敏顯

許芳銘

許美惠

曾月桂

李青燈

李慈慧

劉大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亦分別著有規定。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前開規定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逾10萬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3;逾1,000萬元部分,加徵10分之1。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面積:140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0分之1,而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980元,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憑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045元(計算式:面積14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90元×1/10=125,04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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