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務人 蘇仁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蘇仁萍於①民國103年11月26日及103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396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26日起至133年11月2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約定利息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年息1.44%。②
103年11月26日起至133年11月26日止向聲請人借款21萬元,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26日起至133年11月26日止,每壹個月壹期,按月本息平均攤還,約定利息目前已依規定調整為2.24%。
㈡、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原利率20%加計違約金,有債務人立具之借據為憑。
㈢、茲因債務人只清償至①105年8月26日,②105年10月26日止之本息,尚積欠詳如請求標的欄所列示之金額,雖屢次催討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仁萍│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4│││3,778,012元││8月26日起│││├──┼──────┼─────┼──────┼──────┼───────┤│00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同上│年息百分之2.24│││200,504元││10月2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仁萍│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778,012元││9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002│新臺幣│同上│自民國105年│同上│同上│││200,504元││11月26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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