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再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260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詹大 為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7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㈠查民國108年6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2
號裁定第1至3頁理由一至三之記載,查107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283號判決第5頁第15行至第
6頁第15行理由一…經原審當庭勘驗事發當時警員於木柵派出所之密錄器畫面結果如下,錄影時間13:01:33至13:02:52許(原審卷第154頁正反面)…一名身穿灰色長擺短袖上衣、牛仔褲織女子走下樓:「發生什麼事情?」被告:「他媽的,有這種…(語句模糊)」,告訴人:「你又,罵你什麼他媽的!」…,以上此部分之判決理由記載與106年8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6號判決第33頁末8至5行及第35頁第7至11行記載五:光碟2內檔案名稱:
00000000-000000值班台…12:59:16一名身穿灰色長擺短袖上衣、牛仔褲織女子自畫面左方出現說:「發生什麼事情?」 詹大為 :「他就他媽的有這種…(語句模糊)」 朱正榮 :「你又,罵你什麼他媽的!」…五、光碟2內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候詢室…12:59:11,員警(畫面外):「小聲一點啦,這裡派出所。」詹大為(畫面外):「(語句模糊)」12:59:16,朱正榮(畫面外):「你又,罵你什麼他媽的!」之內容記載是不相同的?㈡依照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第1項、第268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以下空白)。
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後段規定聲請再審。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又上開法定程式,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欠缺,法院無庸裁定命為補正,且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故受理再審聲請之法院,應先審查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必再審之聲請合法,始能進而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僅提出原判決及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242號駁回聲請人先前所提再審聲請之裁定繕本,而細觀其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內容,除載錄原判決及原第一審判決中關於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文字記載外(即前述理由欄一、㈠部分),未具體敘明任何理由即主張原判決違反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68條、第323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顯然聲請人僅泛言有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敘明符合其所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再審事由存在,揆諸前揭說明,即難認已敘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顯屬違背法律規定。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規定,準此,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陳春秋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