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陸蔡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水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2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001│320,000元│民國107年9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2│200,000元│民國107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3│270,000元│民國107年9月1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4│150,000元│民國107年11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5│120,000元│民國107年11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6│80,000元│民國107年11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7│90,000元│民國107年11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008│200,000元│民國107年11月30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