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盛揚富豪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鴻惠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黃怡聞 律師原告與 蕭佳瑜 、台灣省雜糧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楊世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蕭佳瑜之正確住所,復未據提出蕭佳瑜之最新戶籍謄本供核對,致訴訟文書無法確定送達與否,不得進而為言詞辯論,原告之起訴既有欠缺,爰限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定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