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主人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如契約書)。
二、釋明103年8月1日至103年11月3日之保全系統服務費是否為重複請求,並提出債權明細。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四、債務人主人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