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務人為附件第二項債權聲請時尚未成年,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於申請本件請求事實之電話服務時,法定代理人為 王菁珊 之證明資料(債務人於當時尚未成年)。惟債權人仍未釋明該項債權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之釋明,故針對附件第二項債權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