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 葉善博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被告駿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雅鈴 訴訟代理人 郭美春 律師
蔡瑜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敏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