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48號上訴人 關又豪
陳慈淑 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陳亞克
羅漢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2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立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