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09號上訴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33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12年4月1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次序20至23及次序29之債權金額有認列不當之情事,應重新製作分配表分配,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分配表次序受分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0元,變更系爭分配表後,其受分配金額增加為39萬3,688元,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應以39萬3,688元核定,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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