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27號112年度聲字第1158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卓睿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295、7742、8140、8830、9081、9112、9
696、9833、10222、10631、11149、11753、11843、12538、132
78、13890、14299、14541號),聲請人即被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卓睿之羈押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撤銷。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的家庭是中低收入戶,其為家中長子,且育有4名子女,最小的女兒六個月大且患有血管瘤,被告願意與被害人和解,請讓被告先交保回家整頓家庭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經查,被告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又被告自承沒有錢交保,是本案無其他手段代替羈押,應予羈押,乃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意後,被告已於112年10月13日起發監執行,此有同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字第322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簡仲頤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