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95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務人 林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