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胡樂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