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6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康裕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陳美月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請求債權欄繕打利息自民國97年4月31日起算,該日期為曆中所無,請查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並更正。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