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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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林穗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6年9月9日依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07年1月9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林鴻仁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 高牧三 │臺灣企銀│106年8月31日│38,000元│AF0000000│空白││││屏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