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桑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桑竹於民國104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5年3月1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719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桑竹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8474│0000000000│03月17日│││││元│653│起│││├──┼───┼─────┼──────┼──────┼───────┤│002│新臺幣│林桑竹431│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76104│0000000000│03月17日││點七九│││元│653│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