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2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金民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
㈠公共危險部分: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㈡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㈢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部分┌──┬────────┬─────────┬─────┐│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出處│├──┼────────┼─────────┼─────┤│一│權利告知書│被告知人欄「 張金正 │107年度偵││││」之簽名1枚│字第18057│││││號卷頁30│├──┼────────┼─────────┼─────┤│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通知人姓名欄「張│同上卷頁31│││第四分局執行逮捕│金正」之簽名1枚、││││、拘禁告知本人通│簽名捺印欄「張金正││││知書│」之簽名1枚││├──┼────────┼─────────┼─────┤│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簽名捺印欄「張金正│同上卷頁32│││第四分局執行逮捕│」之簽名1枚││││、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被告知人簽收欄之「│107年度偵│││酒後駕車當事人權│張金正」簽名1枚│字第18057│││利告知書(當事人││號卷頁33│││收執聯)│││├──┼────────┼─────────┼─────┤│五│酒精測定記錄表│被測人欄「張金正」│同上卷頁35││││之簽名1枚││├──┼────────┼─────────┼─────┤│六│指紋卡片│「張金正」指印12枚│同上卷頁46││││、掌紋2枚及簽名1枚│-46頁反面│├──┼────────┼─────────┼─────┤│七│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應告知事項受詢問人│同上卷頁10│││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欄之「張金正」簽名│6、107反│││所107年6月2日│1枚、受詢問人欄之│面│││偵訊(調查)筆錄│「張金正」簽名1枚││││第一次│││└──┴────────┴─────────┴─────┘附表二: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編號│文書名稱│偽造署押│出處│├──┼────────┼─────────┼─────┤│一│酒後駕車代保管車│本(委託)人欄之「│107年度偵│││輛領回授權委託書│張金正」簽名1枚│字第18057│││││號卷頁37│├──┼────────┼─────────┼─────┤│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同上卷頁12│││舉發違反道路交通│「張金正」之簽名2│5│││管理事件通知單(│枚(含複寫部分)││││第GN0000000號)│││││移送聯及存根聯│││├──┼────────┼─────────┼─────┤│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收受收據及通知簽章│同上卷頁12│││執行交通違規移置│欄之「張金正」簽名│5│││保管車輛通知單存│1枚││││根0000000號存根│││││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