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6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67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宸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76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宸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104年1月12日」之記載更正為「104年1月6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劉宸緯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執行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復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竟尚未戒除毒癮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對己身傷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哲男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7662號被告劉宸緯男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宸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9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7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新北地分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因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簡字第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各罪刑接續執行,於103年12月9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7月22日中午過後至為警查獲前某時,在新北市三重區某友人住處內,以將毒品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
7月22日23時許,為警在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與三陽路口查獲。經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劉宸緯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C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檢察官吳文正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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