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8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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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28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28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文松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而言。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相對人對於第三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之紅利所得債權,及聲請查詢相對人之勞、健保等資料。因其中聲請人聲請執行之上開第三人營業所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相對人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情形。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孫慈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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