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