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冠誠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依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必旺國際有限公司郭偉宏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是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以上開規定以定管轄法院,而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之規定。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必旺國際有限公司、郭偉宏核發支付命令,雖兩造訂立之專門店契約書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依上開規定,支付命令專屬於相對人住所地、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查相對人金必旺國際有限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前鎮區,郭偉宏設籍於高雄市前鎮區,皆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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