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90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文正
吳慶松共同選任辯護人劉志卿律師被告 吳恆 昇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吳春林 選任辯護人 吳紹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偵字第6442號、106年度偵字第27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文正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皇家禮炮貳瓶沒收之。
吳慶松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伍年;又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伍年。扣案之皇家禮炮壹瓶沒收之。
吳 恆昇 非公務員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行求賄賂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繳交新臺幣伍萬元。
吳春林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茶葉壹台斤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詹文正及吳慶松均係社團法人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下稱中華壓力協會)代行檢查組檢查員(下稱代檢員),中華壓力協會係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及行政程序法受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動部(改制前名稱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委託,從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雙方並訂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行政委託契約書」,是詹文正及吳慶松均係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定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委託公務員」; 吳恆昇 則係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總經理室安全衛生處工安組組長(非公務員),負責督導該公司各事業部製程安全管理等業務,其直屬主管為督導安全衛生處協理 吳清萍 (已於民國104年10月底歿)。上開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人均明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第43條第2款規定:「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又符合一定容量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及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均屬危險性設備,每年應實施外部檢查一次以上,其中第一種壓力容器若屬以管路連接從事連續生產程序之化工設備,每二年並應內部檢查一次以上,而對於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外部檢查發現缺陷者,經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併實施內部檢查;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下稱安全檢查規則)第4條、第108條、第113條、第132條、第
137條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下稱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3條亦分別訂有明文。緣中華壓力協會於104至105年間排定代檢員詹文正及吳慶松檢查台塑石化公司之危險性設備時,發現受檢設備有腐蝕、未備妥等缺失,詎吳恆昇及吳清萍均明知上揭法令規定,惟其等擔任台塑石化公司與代檢機構中華壓力協會間之窗口,恐因檢查缺失遭判定不合格,致使設備停用因而影響公司產能,竟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而詹文正及吳慶松亦均明知相關法令規定,竟各基於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詹文正於104年3月24日排定檢查台塑石化公司煉油事業部煉製一廠之「臥式圓筒型去乙烷塔側再沸器E-1365」(下稱E1365,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臥式圓筒型貧安液加熱器E-1369」(下稱E1369,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外觀檢查,詹文正於當天檢查時發現E1365內部有腐蝕及E1369外部也有腐蝕到最小厚度以下情事,受檢之煉油事業部安全衛生組工程師張 永益 得知上情,隨即向吳恆昇反應,並請吳恆昇向詹文正請託,詹文正明知依安全檢查規則第113條、第137條及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第一種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詎其竟接受吳恆昇關說後,除未依規定註記上開檢查缺失,並於「(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下稱「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之最後檢查結果一欄虛偽勾選「合格」,並製作不實之「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下稱「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在其中缺陷種類之腐蝕一欄填註「無」及檢查結果之判定一欄勾選「合格」,再私下請受檢之煉製一廠自行修補改善缺失,詹文正並於翌(25)日就將不實登載判定合格之檢查合格證交予吳恆昇,由吳恆昇轉交給受檢之煉製一廠,事後詹文正並將上揭不實檢查事項登錄於勞動部建置之職業安全衛生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下稱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足以生損害於委託機關勞動部對於危險性設備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㈡、詹文正復於104年3月27日排定檢查台塑石化公司煉油事業部轉化廠之「臥式圓筒型混合進料換熱器E-1800A」(下稱E1800A,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及「臥式圓筒型混亂進料換熱器E-1800C」(下稱E1800C,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內外觀檢查,因E1800A及E1800C設備之管束尚在高雄台塑重工維修,無法於上述排定日期回廠受檢,依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14條、第21條規定:「代檢機構受理申請檢查時,應依約定日期指派代檢員前往檢查。而受檢單位於約定日期因故不能配合檢查,需於檢查三日前通知代檢機構延期,並另約期檢查。代檢員並應依代檢機構排定之日程親自執行職務,不得擅自委由他人代理或變更日期。」詎吳恆昇於104年3月25日10時29分接獲受檢之轉化廠工程師 劉家均 來電告知上情,吳恆昇心知已來不及辦理延期檢查,竟向 詹文正關 說請其先將E1800A、E1800C判定為合格,等送修回來再私下過來檢查,而詹文正亦明知依規定應將上述設備判定「未備妥」,竟因接受吳恆昇關說,當天未實際檢查E1800A、E1800C,即填載不實之「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並在最後檢查結果一欄虛偽勾選「合格」及檢查日期為「104年3月27日」,並製作不實之「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在其中檢查結果之判定一欄亦勾選「合格」,事後並將上揭不實檢查事項登錄於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危險性設備檢查管理之正確性。嗣E1800A管束於同年4月3送回,E1800C管束則於4月7日送回,回裝完成後於4月8日由詹文正私下前往檢查,但當天檢查仍發現E1800C有塞管無法試壓情形,詹文正明知依安全檢查規則第137條及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惟其前已將上述設備均虛偽判定合格,自無法依規定註記上開檢查缺失,僅能任由受檢單位持續改善,詹文正嗣於4月11日再私下前往完成複檢。
㈢、詹文正於104年4月3日又排定檢查台塑石化公司煉油事業部煉製一廠之「臥式圓筒型常壓塔頂迴流槽(V-1302)」(下稱V1302,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內外觀檢查,當天檢查時發現設備胴體下方內部有3處嚴重變形膨凸現象,而判定不合格。煉製一廠請維修之 河川 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河川公司)儘速修復並提出申請變更檢查及定期檢查之複檢,排定於同年月19日仍由詹文正檢查,修復後預定於同年月16日先進行變更檢查之耐壓測試,後因台塑石化公司已排定V1302於18日就要入油,屆時無法於翌(19)日按原申請排定受檢日期接受內外觀複檢,乃向吳恆昇反應,吳恆昇遂於同年月15日19時39分以電話向協理吳清萍報告上情後,吳恆昇竟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接受吳清萍以「咖啡」為暗語(指皇家禮炮洋酒禮盒)指示,要吳恆昇將行賄之皇家禮炮洋酒禮盒2盒先送給詹文正,再跟詹文正討論V1302要如何處理,另外1盒皇家禮炮洋酒禮盒則拿給吳慶松(詳後述)。而詹文正則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翌日(16)某時在台塑石化公司行政大樓(下稱白宮)地下室停車場,收受吳恆昇行賄之皇家禮炮洋酒禮盒2盒(每盒市價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後,配合吳恆昇之請託,將V1302變更檢查及內外觀複檢之耐壓測試先於16日同時進行,事後詹文正仍於19日前往台塑公司進行V1302變更檢查及內外觀複檢之書面審查作業,並將中華壓力協會配發之具有GPS定位相機功能交給吳恆昇,再由吳恆昇指示不知情之煉油事業部安全衛生組工程師 張永益 持往煉油大樓拍攝照片二張,以證明詹文正確有於當日前往台塑石化公司進行複檢,嗣後詹文正並於「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之檢查日期欄虛偽填註「10
4年4月19日」並製作檢查日期為「104年4月19日」之不實「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再將上揭不實檢查事項登錄於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危險性設備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㈣、吳慶松於104年3月27日排定檢查台塑石化公司煉油事業部煉製三廠之「立式圓桶型冷凝液連續排放槽V-5112」(下稱V-5112,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第一種壓力容器)、「立式塔型輕質循環油氣提塔C-5103」(下稱C5103,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外觀檢查,另於104年3月30日排定檢查「立式圓筒型第二吸收塔C-5202」(下稱C5202,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外觀檢查。吳慶松檢查上述設備時發現V5112法蘭面接頭處有滲漏現象,C5103、C5202外觀有污穢之缺失,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指引」之規範,屬於輕微瑕疵,得容許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後判定為合格,受檢之煉製三廠副廠長 郭銘 讚得知上情,隨即向吳恆昇報告,並與廠長 郭國良 先後向吳恆昇請託其代向吳慶松關說,吳慶松接受吳恆昇關說,乃依上述安全檢查指引之規範,要求受檢單位改善後,判定為合格,並於事後倒填檢查日期而在「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之最後檢查結果一欄勾選「合格」,及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之判定一欄勾選「合格」,事後再將上揭不實檢查日期登錄於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危險性設備檢查管理之正確性。事後吳恆昇即基於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依吳清萍同上於104年4月15日19時39分以「咖啡」為暗語之指示,而吳慶松則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於同年月16日某時,在白宮地下室停車場,收受吳恆昇行賄之皇家禮炮洋酒禮盒1盒(市價約4,000元),作為前述設備限期改善後判定合格之酬謝。
㈤、吳慶松又於105年6月3日排定檢查台塑石化公司煉油事業部轉化廠之「立式塔型第一觸媒去異丁烯蒸餾塔C-6631」(下稱C6631,設備編號12Z0000000000,屬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外觀檢查,明知台塑石化公司委託外包廠商於105年
5月30日自行檢查之外部腐蝕報告已記載量測點位置東側吊耳等多處剩餘厚度小於結構最小厚度17.87mm,且吳慶松亦於當天檢查發現確有低於最小厚度以下情形,依安全檢查規則第137條及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定期檢查不合格者,檢查員應即於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改善;其情形嚴重有發生危害之虞者,並應報請所屬檢查機構限制其最高使用壓力或禁止使用;代檢員對機械或設備檢查不合格者,應告知事業單位不合格事項,並由代檢機構報請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對已持有檢查合格證者,應於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或其他必要文件上記載不合格情形,並通知受檢單位改善。詎其竟接受吳恆昇關說後,除未依規定註記上開檢查缺失,並於「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之本體外部檢查中腐蝕殘餘厚度應高於計算所需之最小厚度一欄虛偽打勾表示符合規定及最後檢查結果一欄虛偽勾選「合格」,並製作不實之「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在其中缺陷種類之腐蝕一欄填註「無」及檢查結果之判定一欄勾選「合格」,事後再將上揭不實檢查事項登錄於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足以生損害於勞動部對於危險性設備檢查管理之正確性。
二、吳春林自102年起至105年8月退休止,擔任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下稱中區職安中心)第五科科長,綜理該科各項業務,羅 惠元 係該科技正(嗣於105年9月升任第五科科長,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13條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五科負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事業單位之監督檢查、備查或核備事項、防災宣導及相關機關安全衛生設施會勘或會查等業務,均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定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其等對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2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2年7月3日修訂時,其中第43條修正之立法理由即揭示:「有關因雇主未依規定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致發生火災、爆炸、倒塌、崩塌、毒氣洩漏等重大工安事件者,如仍採通知限期改善之方式,並不符比例原則,且易使違反者抱持僥倖心態,難達防災效果。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罰則移列至第二款,使得逕行裁處罰鍰。」又勞動部訂頒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等上述法令規定應知之甚詳。其等亦均明知受檢之事業單位如台塑石化公司,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勞動部函頒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第3點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應即予裁處6萬元罰鍰,而無通知改善之餘地。
緣台塑石化公司保養中心於104年3月16日發生員工墜落致死之重大職災,故技正 羅惠元 及檢查員何 耀煌 遂於104年3月19日前往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第一課實施工安檢查,其二人於檢查完在會議室製作檢查紀錄時,適有台塑石化公司議約監視器廠商人員攜帶不符規定未具金屬連桿之合梯進入會議室,正欲架設使用時為羅惠元發現制止,羅惠元遂將上情當場填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註記本次檢查發現1項違反法令事項,並在附件違反法規事項表上勾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並註記違反事實為「使用合梯梯腳間使用繩索為繫材,未使用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等情,並經會同檢查之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人員對於檢查結果表示無意見後在表上簽名,羅惠元並當場表示本件會予以裁罰。吳恆昇接獲受檢碼槽處人員轉達上述檢查缺失後,因其擔任公司與中區職安中心間之窗口,且幾天前才發生員工墜落致死之重大公安意外,擔心如果再因此缺失被裁罰,除了影響同仁工安獎金外,相關承辦人員也會被議處,吳恆昇遂於同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羅惠元之主管即科長吳春林,除告知吳春林上情外,並請吳春林協助解套。詎吳春林明知其職務具有審核或核定下屬檢查結果通知改善或裁處之重大影響力,且明知台塑石化公司有上述極可能違反勞動法令之行政違法情事,竟利用此一機會,基於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不確定故意,在電話中告知吳恆昇:伊聽到羅惠元說會開(裁罰),也提到(中區職安中心)主任最近說各科罰款怎麼那麼少,並要吳恆昇先將「資料」準備好再說等語。之後吳春林及吳恆昇2人復陸續於電話中,逐步討論當時現場有無照相採證及採證時人員是否爬上合梯等細節情形,吳恆昇也向吳春林表示:如果要開罰,伊沒有意見,但是因為合梯要處分會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傷害,所以會做申訴動作等語。吳恆昇再於同年月23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春林詢問羅惠元公文是否已經陳判乙節,吳恆昇自吳春林處得知公文尚未有陳判後,遂再向吳春林表示:打算於3月24日要去向羅惠元解釋,請吳春林先跟羅惠元講一下等語。吳恆昇遂和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處長胡 宮銘 於104年3月24日攜帶改善資料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向羅惠元解釋,同日中午吳恆昇、 胡宮銘 先在中區職安中心附近用中餐,吳春林也前往會商,之後吳春林偕同吳恆昇、胡宮銘回到中區職安中心,再由吳春林通知羅惠元吳恆昇、胡宮銘已經到場,之後由吳恆昇、胡宮銘對羅惠元作溝通說明,吳春林則先行離場。吳恆昇、胡宮銘遂向羅惠元說明全部緣由及後續改善對策,吳恆昇並當場拜託羅惠元不要開罰,羅惠元當場並未置可否,吳恆昇及胡宮銘2人便離去。事後因羅惠元認為自己於檢查當時工作人員尚未爬上梯子,應無立即危險性,且攜帶合梯之人確實係外包廠商而非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若對台塑石化公司逕予裁罰恐會衍生爭議,經其再向中心核稿 簡任技正 蔡正桐 諮詢後,也獲得同樣意見,故羅惠元於同年月25日19時30分許,擬具一般行業安全衛生監督改善通知書函稿,並由科長吳春林於隔日9時許,依分層負責決行後,僅發函台塑石化公司要求就上述缺失限期改善即予結案並未予以裁罰。然吳春林已事先知悉羅惠元不會裁罰之決定,遂於羅惠元陳核上述監督改善通知書函稿前之3月25日15時14分許,先撥打電話向吳恆昇表示:「那個OK了!」,並在電話中向吳恆昇表示 伊有 找羅惠元、 何耀煌 二人,跟他們說要考慮哪幾個點等語,而吳恆昇也在電話中表示:「一定要這樣子才能處理,不然他(應指羅惠元)不敢啦,你如果說我私底下去講,他不要,只好由你們主管來決定,那不是他的決定,等於是他的決定要,你們主管判定不用」等語。事後吳恆昇為感謝吳春林及羅惠元協助,竟基於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先向臺中市 茶茂 有限公司購買茶葉5台斤(市價共12,000元),並於同年4月初某日利用其前往臺中出差機會,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將上揭購買茶葉致贈給吳春林及羅惠元,而吳春林竟亦接續基於同上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當場同意並收取其中茶葉1台斤(市價約2400元),而羅惠元則未收受。嗣後吳恆昇並將其購買茶葉之12000元發票轉交給胡宮銘,因為該筆費用係因處理碼槽處上揭受檢事宜,胡宮銘則將發票再轉給不知情之碼槽處庶務員 林桂美 依程序向公司核銷,並在核銷資料載明:「4/1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等語,台塑石化公司則在審核後,將上述補發款項直接匯入吳恆昇開設於之四湖郵局之帳戶中。
貳、審理範圍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犯罪事實更正:檢察官對原來起訴之犯罪事實㈢、㈣部分,業已就行為內容、檢測項目等內容予以更正(見本院卷第487頁至第48
8頁、第509頁至第511頁),並給予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亦均表示同意,且仍無礙於犯罪事實同一性,則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犯罪事實予以審理。
二、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共同被告吳恆昇於警詢中、偵訊中(未經具結)之供述,係被告吳春林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吳春林及其辯護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復無其他例外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說明,自無證據能力。
㈡、按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該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之程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
1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597號裁判意旨可參)。再者,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查本案證人吳恆昇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其於偵查中所業經具結的證言,被告吳春林及其辯護人均未能釋明上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且於客觀之外部情狀上,尚難認有何顯不可信之情狀,嗣證人吳恆昇於本院審理時也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則被告吳春林就該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已獲保障,依照上開說明,證人吳恆昇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下述所引用具有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吳春林及其等之辯護人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吳春林及其等之辯護人表示意見,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㈣、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包含附表至所示之扣案物,與本案具有關連性(是否宣告沒收詳如後述),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
4規定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就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部分: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均坦承犯行,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
㈠、就犯罪事實部分:
1、證人張永益(擔任台塑安全衛生組高級工程師)、 黃議生 (擔任煉一廠安全督導員)、 林俊彥 (擔任煉一廠第一課課長)、 張晉益 (擔任煉製一廠廠長)、劉家均(擔任轉化廠資深工程師)、 王新任 (為河川公司職員)、 毛西斌 (擔任駐場總經理室協理)、 郭銘讚 (擔任煉製三廠副廠長)、郭國良(擔任煉製三廠廠長)、許 素玲 (擔任台塑庶務員)之證述。
2、詹文正提供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95年3月第一種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指引部分資料(本院卷一第351至373頁)、吳慶松提供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印95年3月第一種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指引部分資料(本院卷一第385至409頁)、「V1
302」於104年4月20日入料升溫資料1份(本院卷一第44
7、517頁)、「圓筒型臥式圓筒型去乙烷塔側再沸器E-1365」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22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23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23頁反面至26頁反面)、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他1596號卷㈠第180至182頁)、「圓筒型臥式圓筒型貧安液加熱器E-1369」含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27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28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28頁反面至31頁反面)、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他1596號卷㈠第183至185頁)、「多管型臥式圓筒型混合進料換熱器E1800A」含高壓氣體特
定設備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32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33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33頁反面至35頁反面)、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偵6442號卷㈢第16頁反面至17頁)、「多管型臥式圓筒型混亂進料換熱器E-1800C」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36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37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37頁反面至39頁反面)、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檢查合格證(偵6442號卷㈢第17頁反面至18頁)、「臥式圓筒型常壓塔頂迴流槽V1302」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申請書(希望受檢日期:104年3月30日)、危險性設備事前檢查申請書(希望受檢日期:104年4月11日)、、危險性設備定期檢查申請書(希望受檢日期:104年4月19日)、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第一種壓力容器)104年4月3日、104年4月19日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偵6442號卷㈢第
193頁、第190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偵6442號卷㈢第190頁反面至19
1頁反面)、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他1596號卷㈠第
186至188頁)、「圓筒型立式圓筒型冷凝液連續排放槽V-5112」含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43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44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45至48頁)、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偵6442號卷㈡第179頁)、「V-5112」事後克漏照片2張及該維修紀錄1份(偵6442號卷㈡第18
0、188頁)、「塔型立式塔型輕質循環油氣提塔C-5103」含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51頁反面)、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49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49頁反面至第51頁)、「塔型立式圓筒型第二吸收塔C-5202」含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52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53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54至57頁)、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偵6442號卷㈡第182至184頁)、「C-5202」事後克漏照片
2張及該維修紀錄1份(偵6442號卷㈡第183、187頁)、「塔型立式塔型第一觸媒去異丁烯蒸餾塔C-6631」之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申請書(調查局卷第58頁)、中華壓力容器協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調查局卷第61頁)、高壓氣體特定設備定期檢查結果及會談紀錄(調查局卷第59至60頁、第61頁反面至62頁反面)、「C-6631」於105年5月30日外部腐蝕檢測報告1份(調查局卷第88頁)、塑化公司煉油事業部轉化油廠「C-6631」設備外部CUI
105年6月3日檢測報告(調查局卷第89頁反面至92頁)、台塑石化公司煉油部轉化廠OCT去異丁烯塔(C-6631)壁厚局部檢薄後續追蹤事項相關資料1份(調查局卷第93頁反面至95頁反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10月25日勞職安3字第1061041807號函檢附勞動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行政委託契約書影本1份(偵6442號卷㈢第210頁至216頁反面)、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5年10月31日勞職安3字第1050015076號函檢附中華壓力容器協會104年1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台塑石化公司麥寮區實施危險性設備檢查紀錄(他1596號卷㈣第245至342頁)、吳恆昇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他1596號卷㈡第15至16頁反面、第115至116頁反面、他1596號卷㈣第61至76頁、偵6442號卷㈡第141頁正反面)、詹文正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經整理如附件所示,他1596號卷㈡第15至16頁反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33號、聲監續字第177、250、403、600號、105年聲監續字第307、416、549、56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聲搜772號卷第121至130頁反面)、本院104年聲監字第
127號、聲監續字第180、252、335、602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聲搜772號卷第130至134頁反面)。
㈡、就犯罪事實部分:
1、證人羅惠元(擔任中區職安中心技正)、何耀煌(擔任中區職安中心檢查員)、蔡正桐(擔任中區職安中心技正)、胡宮銘(擔任台塑碼槽處處長)、 錢嘉榮 (擔任台塑碼槽處副處長)、毛西斌(擔任駐場總經理室協理)之證述。
2、吳恆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四湖郵局帳號帳戶存摺及交易明細影本(帳號詳卷,偵6442號卷㈡第12至13頁)、茶茂有限公司104年4月1日開立統一發票1張(偵6442號卷㈡第15頁)、(麥寮)塑化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列印日期10
4年04月16日)1紙(偵6442號卷㈡第17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4年3月26日勞職中5字第1041007673號函(稿)檢附該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監督改善通知書、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及現場採證照片2張(他1596號卷㈢第179至182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分層負責明細表各1份(偵2785號卷第38至47頁)、吳春林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他1596號卷㈡第101至103頁反面)、吳恆昇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份(經整理如附件所示,偵6442號卷㈡第9至10頁反面、偵6442號卷㈠第200至207頁反面)、本院10
4年聲監字第187號、聲監續字第187、254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警聲搜772號卷第137至138頁反面)、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詹文正、吳慶松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
㈢、是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3人之犯行均可認定。
三、就被告吳春林部分:被告吳春林否認犯行,辯稱:這一件是羅惠元去現場檢查,檢查完回到辦公室要製作檢查報告紀錄,有承攬商拿著合梯進來會議室,羅惠元發現合梯沒有安全繫條,有當場糾正,並照合梯的照片,回到辦公室以後羅惠元有請教核考的簡任技正蔡正桐及第四科的科長 李泉生 技正,並依據103年7月勞動部頒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所以羅惠元經跟二位同事討論,並依據法令及處理原則,通知改善;吳恆昇為塑化公司的安全衛生處的組長,負責各廠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督導,吳恆昇跟我是大學的學長學弟,認識超過20年,所以他從麥寮到臺中行程約100分鐘,因為行程的關係會口渴,所以我都會泡茶給他喝,吳恆昇來的時候,曾經拿茶葉放在桌上,跟我說,學長一起泡來喝啦,所以就合梯的事件,他沒有送過我茶葉等語。被告吳春林之辯護人辯護以:⒈本案檢察官起訴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內容,最高法院的見解都說,實際上的行為跟收受賄賂之間要有一定的對價關係,行賄者有行賄的意思,收賄者的收賄意思,就特定的行為與收受賄賂物品之間,必須要有一定的牽連對價關係,但是事實上從本件最後做出限期改善的決定,羅惠元在若干警詢、甚至偵訊時都一再強調,本件是他諮訊了中心蔡正桐技正及李泉生之後,所做的決定,所以就限期處分的結果而言,事實上跟被告吳春林是沒有關係的,羅惠元也表示過,本件是他自己做的決定,被告究竟是怎麼樣的特定行為與收受茶葉之間,有何對價的關連性,並沒有所謂的職務上的收賄行為。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3款收受賄賂的行為,行賄者與受賄者間必須行受賄的主觀意思合致,行賄行為與職務上特定行為間必須有一定的牽連與對價關係,本件卷證在這部分沒有足夠証據証明究竟被告吳春林以什麼特定行為,假設茶葉交付與職務上行為有何牽連與對價關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所謂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必須對職務上行為必須有重大影響力,從羅惠元證其自認本件在檢查當時,工作人員並沒有爬上梯子,所以沒有立即危險發生,是否能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情事容有爭議,羅惠元也詢問簡任技正蔡正桐,蔡正桐也有相同見解,所以把本件事件變成限期改善,可知被告吳春林對這件事情他根本沒有影響力。⒊茶茂公司的統一發票事實上經過被告吳恆昇在偵訊及審判證述內容差異甚大,被告吳恆昇本來說這個收據是空白的,直接交給胡宮銘,但胡宮銘證述整個收據已經填好了。假設4月1日就購買5斤茶葉,限期改善公文在3月25日就做出了,為了合梯事件要酬謝的話,了不起針對兩個人即被告吳春林跟羅惠元買兩斤就好,依據經驗法則,系爭收據顯然跟本件無直接關係。被告吳恆昇時也表示確實忘記,因為他常常跟茶茂買茶葉、拿收據,但也證述他拿到收據可能會因為最近相關事件的名義去報出差費,故認為茶茂公司的收據不是特地為本件所做的,顯然是否在當時有買茶葉就有問題了,案發11月份的筆錄,被告吳恆昇說在4月8日跟胡宮銘談這件事情的時候,茶葉尚未送出,既然4月8日茶葉尚未送出,顯然茶葉應該是
4月8日後送出。同年1月被告吳恆昇的筆錄又提到可能是在3月25日到4月7、8日間,檢察官再追問,他又說可能在清明連假後才送,清明連假是4月5、6日,本來是4月
8日以後,現在又在4月5、6日,胡宮銘就送茶葉的歷程不清楚,但重要的是這個送的茶葉跟本件合梯事件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及對價關係。⒋碼槽處公文簽收單記載「業務指導費12000(吳恆昇)」,這是吳恆昇告知林桂美或胡宮銘,表面上看是羅惠元,跟吳春林沒有關係,被告吳恆昇在105年11月份筆錄稱,他在4月8日跟胡宮銘講的時候,胡宮銘可能認為他會送2斤茶葉,所以胡宮銘拿了5000元給吳恆昇,但是簽收單的註記是碼槽處直接核撥12000元給吳恆昇的帳戶,書面資料跟證詞又不相符,故不論從茶葉交付過程,人的部分、交付日期部分、茶葉金額部分到底交了幾斤茶葉,為了合梯事件買了幾斤茶葉送給何人,前後瑕疵重重,有瑕疵的證據很難做為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見歷次準備書狀、辯護書狀)。
㈠、先予認定部分:吳春林於102年起至105年8月擔任中區職安中心第五科科長,綜理該科各項業務,羅惠元斯時係該科技正(嗣於105年9月升任第五科科長),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處務規程第13條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第五科負責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事業單位之監督檢查、備查或核備事項、防災宣導及相關機關安全衛生設施會勘或會查等業務,均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吳春林、羅惠元均知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2款規定、勞動部訂頒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梯使用規範)、且事業單位如台塑石化公司如有違反規定就要裁罰而無通知改善餘地。緣台塑石化公司保養中心於104年3月16日發生員工墜落致死之重大職災,故技正羅惠元及檢查員何耀煌遂於104年3月19日前往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第一課實施工安檢查,其二人於檢查完在會議室製作檢查紀錄時,適有台塑石化公司議約監視器廠商人員攜帶不符規定未具金屬連桿之合梯進入會議室,正欲架設使用時為羅惠元發現制止,羅惠元遂將上情當場填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一般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註記本次檢查發現1項違反法令事項,並在附件違反法規事項表上勾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第
1項」,並註記違反事實為「使用合梯梯腳間使用繩索為繫材,未使用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等情,並經會同檢查之受檢事業單位及工會人員對於檢查結果表示無意見後在表上簽名,羅惠元表示本件會裁罰。吳恆昇接獲受檢碼槽處人員轉達上述檢查缺失後,因其擔任公司與中區職安中心間之窗口,且幾天前才發生員工墜落致死之重大公安意外,擔心如果再因此缺失被裁罰,除了影響同仁工安獎金外,相關承辦人員也會被議處,吳恆昇遂於同日16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羅惠元之主管即科長吳春林告知上情。吳恆昇再於同年月23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向吳春林詢問羅惠元公文是否已經陳判乙節,吳恆昇自吳春林處得知公文尚未有陳判後,遂於10
4年3月24日要去向羅惠元解釋,並請吳春林先知會羅惠元。吳恆昇和台塑石化公司碼槽處處長胡宮銘於104年3月24日攜帶改善資料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向羅惠元解釋,同日中午吳恆昇、胡宮銘先在中區職安中心附近用中餐,吳春林也前往會商,之後吳春林偕同吳恆昇、胡宮銘回到中區職安中心,再由吳春林通知羅惠元、吳恆昇、胡宮銘已經到場,之後由吳恆昇、胡宮銘對羅惠元作溝通說明,吳春林則先行離場。吳恆昇、胡宮銘遂向羅惠元說明全部緣由及後續改善對策,吳恆昇並當場拜託羅惠元不要開罰,羅惠元當場並未置可否,吳恆昇及胡宮銘2人便離去。事後因羅惠元認為自己於檢查當時工作人員尚未爬上梯子,應無立即危險性,且攜帶合梯之人確實係外包廠商而非台塑石化公司人員,若對台塑石化公司逕予裁罰恐會衍生爭議,經其再向中心核稿簡任技正蔡正桐諮詢後,也獲得同樣意見,故羅惠元於同年月25日19時30分許,擬具一般行業安全衛生監督改善通知書函稿,並由科長吳春林於隔日9時許,依分層負責決行後,僅發函台塑石化公司要求就上述缺失限期改善即予結案並未予以裁罰。茶葉部分的花費是經胡宮銘同意報銷,並由會計林桂美註記「4月1日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
12000元」,此筆款項之後也轉匯給被告吳恆昇收受等情,已有上開證據可佐,堪先認定。
㈡、就證人吳恆昇之證述:
1、於偵查中證稱:(關於你在104年3月24日有和胡宮銘去中檢所去找羅惠元及吳春林的事情,後來你有向胡宮銘提到送茶葉的事,後來也有找到買茶葉的12000元單據,也有找到公司匯12000元給你的紀錄「提示郵局交易明細、塑化碼槽處的簽收單」,是否就是明細上在4月23日的12000元?)應該是這筆,因為簽收單的列印日期是4月16日,這筆錢還要送到台北總公司審核,再回到雲林來,錢再匯給我的郵局帳戶,應該是4月23日這筆12000元,(所以你在調查局講的4030這筆應該不是茶葉的這筆,是你記錯了嗎?)是,我在調查局講的是我記錯了,我當時是想找最近的那筆,應該是4月23日這筆12000才對,(「提示金額12000元之統一發票」買茶葉是否就是這張?)應該是這張,之前我忘了,(你向茶茂買12000元的茶葉是否就是這張發票,你把這張發票拿給胡宮銘?)是,沒錯。我是用公司內部公文信封袋寄給胡宮銘,但應該不是發票上的日子4月1日,是4月1日以後才寄,因為副處長錢嘉榮在4月7日有打電話給我問這件事,我想應該是他在4月7日有看到這張發票才問我,所以我應該是在4月7日把發票寄給碼槽處,(在4月7日的譯文中錢嘉榮向你說「 吳桑 ,我錢嘉榮,你去羅惠元那個茶葉是用信匯還是要用怎麼樣」?)因為錢嘉榮是副處長,他也知道我和胡宮銘有去找羅惠元、吳春林談合梯的事情,他知道我要送茶葉給羅惠元他們,所以他這樣問我,我從那次3月24日會談後回來,碼槽處的人就是錢嘉榮或胡宮銘其中一人有跟我說要送東西給羅惠元吳春林,我就表示好,我會找時間去送,我有向錢嘉榮、胡宮銘表示,我想送茶葉,他們說好,談的時間是在3月25日到4月1日間某日,地點應該在公司,我們談完後,我就打電話給茶茂,茶茂就寄發票及茶給我,所以發票的時間就是4月1日,我收到荼葉應該是4月2日或3日,(你收到茶葉後,何時送給羅惠元、吳春林?)因為4月4日、5日就是清明節連續假期,我應該是等到後面我去臺中出差時,才會拿到台中給吳春林,(究竟羅惠元、吳春林有無收到茶葉?)我印象中吳春林有收,羅惠元不收,(你有把12000元的茶葉都送出去嗎?)我有留一些茶葉,我送1斤的茶葉給吳春林,我自己留了4斤,(因為4月8日胡宮銘有打電話給你說,「上次那個你買茶葉送中檢所,中區那個,我招待目的寫拜訪檢查員…」,「我想說問你一下,應該是還好,拜訪檢查員說有贈送禮品」,這樣的語意,應該是在通電話之前就有把茶葉送出去?)這個過程我真的忘掉了,我不曉得那個時間有沒有出差去台中,我應該是出差時順便出送的,我應該不會單純為了送茶葉還特地去,(胡宮銘說,你已經送完茶葉才跟他講,你有無意見?)答:沒有意見,確切送茶葉的日期我真的忘了,但不是3月24日去找吳春林那天,應該是在3月25日至4月7日這期間,但是我是4月1日才收到茶葉,所以應該是
4月1日至7日期間某日我去送茶葉,(送茶葉的過程?)我就去中檢所的辦公室找吳春林,我就拿荼葉給他,也沒講什麼,然後我再去找羅惠元,但他說不要,(你確實有去送茶葉給吳春林?)對,(你們內部的公文的核章,為何內容是寫給羅惠元?)這個我就不清楚,那是碼槽處的,我不清楚,(你送給吳春林的茶葉,你有沒有當場和吳春林一起享用?)沒有,但當時他有泡他自己的茶給我喝,我送給他的茶,他就收起來,(後來你再去找吳春林時,吳春林有沒有泡你送的茶給你喝?)我不知道,我去的時候他都已經把茶葉泡好,我沒有看到,(這次你送給吳春林茶葉,你們公司內部的紀錄是指這12000元是你由你贈送羅惠元的業務指導禮品費,4月7日、8日錢嘉榮、胡宮銘打電話給你,也明確說到你送茶葉給中檢所(羅惠元)(提示104年4月7日、8日監聽譯文),從這些資料來看,加上你和吳春林在那段期間當中,就是為了合梯的事情在對話,這個茶葉贈送的目的為何?)就是為了要答謝吳春林就合梯的事情幫我們公司去跟羅惠元溝通,(羅惠元確實有把茶葉退給你?)有,他就不要,他連拿都沒拿,(吳春林有將茶葉收起來?)有,(你之後有沒有再送茶葉給吳春林?)也有,但是基於別的事情,(在合梯事件前,你有沒有送茶葉給吳春林?)有,因為之前我去找他,他都有泡茶給我喝,所以我去的時候就會送茶葉給他,(你送茶葉給吳春林的目的,就是要答謝他幫忙你們公司去向羅惠元溝通合梯的事嗎?)是,但吳春林知不知道我不曉得,因為我也沒講,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意會到等語(見偵6442號卷㈢第89至92頁/結文第94頁、第95至99頁/結文第94頁)。則由證人吳恆昇偵查中之證述可知,雖然吳恆昇和吳春林平時就有互動,也有一定交情,但10
4年4月份這次所贈與的茶葉確實為合梯事件而來,所以也才有帶一份茶葉要給羅惠元,只是羅惠元拒收,而被告吳春林則是欣然接受,一來是他對於吳恆昇處理事情很放心,二來合梯事件固然是羅惠元自己判定不裁罰,但至少自己是居中聯繫有功,所以也不避諱收下這樣的「伴手禮」,而被告吳春林和吳恆昇建立的是長期關係,即便平常就有茶葉或其他物品往來,但此次茶葉顯然可以獨立觀察。
2、於審理中證稱:(台塑之前的公安問題,需要由你出面跟勞動部的人員進行協調嗎?)是我去連繫,帶我們現場的人去,(你要負責先跟勞動部的人連繫,再帶事業單位的現場的人過去?)對,(為什麼是你負責連繫?)現場主管找我,(你平常工作內容就是要負責聯絡勞動部?)沒有,平常工作還是在現場,負責工廠安全、工作安全,(為什麼跟勞檢所的連繫不是由事業單位連繫,而要透過你?)現場事業單位很多,如果是個別去的話,不認識,不知道如何接觸,所以通常由我連繫,(你跟勞檢所的人都滿熟的?)因為從進來就有這個業務,他們來檢查都會透過我們單位處進去,(請 鈞院 提示104年他字第1596號卷4第113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這是104年3月19日你開始打電話給被告吳春林,有無印象?)有,偵查時有看過,( 請鈞院 提示104年他字第1596號卷4第113頁通訊監察譯文,編號1到編號7,你從104年3月19日到104年3月25日跟被告吳春林一直密集進行連繫,當時連繫什麼事情?)合梯的事情,胡宮銘跟我說,羅惠元去現場檢查,結束之後製作檢查紀錄時,有承攬商拿合梯,沒有金屬繫條,進來的時候羅惠元看到,(當時羅惠元是打算對台塑胡宮銘所負責的單位進行開罰?)這是胡宮銘跟我講的,我不知道,(不然為什麼你會打電話給被告吳春林?)碼槽處有人跟我講羅惠元打算這麼做,(你打電話給吳春林之前,是否就知道羅惠元打算對負責的事業單位開罰?)對,打算這麼做,(你為什麼不直接聯絡羅惠元,反而要打給被告吳春林?)被告吳春林是羅惠元的主管,(你打給吳春林的目的為何?)請吳春林安排,我們要去跟羅惠元說明採證的問題,還有我們現場實務狀況,(只希望跟羅惠元見面而已?)是,沒錯,(後來你到了104年3月24日,是不是有帶胡宮銘去臺中找羅惠元?)有,(找羅惠元之前不是有先跟被告吳春林在八方雲集吃飯?)是,我們找羅惠元的時間剛好是下午,所以我們會提早到,(你跟胡宮銘到了之後約被告吳春林出來的目的為何?)平常就這樣,我們將近20年學長學弟的情誼,我去臺中通常會找他一起吃飯,在臺中吃飯都是他出錢,在麥寮都是我出錢,(你當天是否有帶胡宮銘去?)有,(你當天帶胡宮銘的目的為何?)就是要找羅惠元談合梯的事情,跟他說明清楚,讓他自己去判斷要不要開罰,(如果開罰對台塑有無影響?)沒有影響,只是一單罰單而已,(為何特別需要去講這件事情?)如果他的採證不正確,我們可以訴願,我們不希望走到訴願,(請鈞院提示104年他字第1596號卷4第209頁吳恆昇105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你說6萬元罰單對我們來說還好,但先前才發生重大職災,如果這時候再被開一張罰單。對你們單位的壓力很大,承辦人員會被處罰,現場的效率工安獎金會被取消,所以你才會想辦法看看可否不要罰,你當時帶胡宮銘去的目的是這樣嗎?)罰單才6萬,其實現場工安獎金是不多的,(當時去的目的是希望不要罰?)當然是,(你們當天下午有跟羅惠元見到面嗎?)有,(後來胡宮銘有跟羅惠元解釋?)有,解釋清楚了,(你們在跟羅惠元解釋時,被告吳春林在場嗎?)不在,只有我、羅惠元、胡宮銘,(你們公司對要不要開罰有異議的時候,你們都會去找勞檢所的人嗎?)都會,都會溝通,(都在哪邊談?)都在勞檢所的辦公室談,(不會在你們公司談?)不會,(請鈞院提示104年他字第1596號卷4第209頁吳恆昇105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所以就合梯這件事情,當時檢察官有問你這個事情可以限期改善嗎?你回答不行,為何你們跟羅惠元談完之後就變成可以限期改善?)我不清楚現場羅惠元採證狀況,是到後來才知道的,因為採證要照片,如果是人已經在上面做當然就有問題了,如果人沒有在上面做,當然可以限期改善。我不清楚人有無實際在上面作業,(為什麼一開始羅惠元都說要開罰了,後來變成限期改善,是因為你們去找他的關係嗎?)我們有去找他沒錯,但他最後怎麼判我不知道,我不清楚為何最後會判定限期改善,(你後來是否有去買茶葉送給羅惠元及吳春林?)羅惠元沒有,(本來有要送給羅惠元嗎?)有,(但羅惠元沒有收?)是,(你本來有去買茶葉送給羅惠元及吳春林?)是,(你當時買茶葉送羅惠元及吳春林的目的是為了要答謝合梯這件事情?)不是,(你還記得當時茶葉買多少錢?)12000元,(你先墊支?)是,(你後來拿一張空白收據給胡宮銘?)是,(為何要把空白收據給胡宮銘?)因為我是對外單位,平時有很多機關團體、地方士紳都會來,有時候我們花費的錢會請現場來報,都會找最近跟我們有業務連繫的單位去報銷。這是公司正常程序,(你是否因為這件事情是碼槽處合梯的問題,你才把這個單據拿給胡宮銘核銷?)對,我們都會從最近有業務連繫事情的單位,請他們核銷沒錯,(就是因為你幫胡宮銘處理合梯單位,才需要他們單位來核銷?)是,(照你這樣講,你拿茶葉給羅惠元及吳春林的目的是因為他們有幫你們處理合梯的事情?)沒有阿,這個跟合梯的事,當然有見面當然是好,沒有錯阿(畢竟這件事情是胡宮銘他們事業單位出的事情,所以要他們來付?)就是最近的這件事情沒錯,(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106年1月12日 胡恆昇 第2次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這次你送吳春林茶葉,公司內部紀錄是12000元,由你贈送羅惠元的業務指導禮品費,你是不是為了合梯的事情在談話?這個茶葉贈送目的為何?」,你回答「就是為了要答謝吳春林就合梯的事情幫我們去跟羅惠元溝通」,這樣回答不只一次?)是,我剛剛回答也是這樣,(你送茶葉的目的就是為了合梯的事情?)是,打算這樣沒錯,(你已經送了?)是,(你當時送給吳春林多少茶葉嗎?)一斤,(送給羅惠元多少茶葉?)一斤,吳春林的話,我拿到他們的大辦公室那邊,他有一個茶桌,我拿到茶桌,沒有告訴他,(吳春林事後知道你有送茶葉給他?)我不清楚,我忘記我有無跟他講,(你送茶葉這件事情,為什麼還特別需要跟錢嘉榮進行連繫?)他要報銷,要跟我連繫,(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一第166頁到第171頁,證人吳恆昇105年12月22日的調查筆錄第6頁,送茶葉時我也沒有向吳春林表示是因為碼槽處合梯事業才送他茶葉?)從來沒有跟他談過,我們很熟了,送東西不需要特別講,所以我從來不會談哪件事情,(請鈞院提示
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證人吳恆昇106年1月12日下午的訊問筆錄第2頁,你回答「就是為了答謝吳春林為了合梯事件幫我們去跟羅惠元溝通」,第3頁倒數第2個答「但吳春林知不知道我不曉得,因為我也沒有講,我不知道他有無意會。」,是否如此?)是,(你內心想要感謝這件事情,但照剛剛提示的兩個筆錄,你似乎沒有跟被告吳春林明講過?)從來沒有,(你如何確定這張空白發票是為了合梯事情才買的茶葉?)無法確認,(雖然講空白發票,但發票上面已經填好了,究竟是誰填的?)這誰填的,我不知道,(這看起來是茶茂公司104年3月、4月的發票,填上4月1日,本事件台塑石化公司在104年3月25日就收到限期改善通知公文?)忘記了,(上面是說5斤茶葉,在4月1日買了
5斤茶葉,但你在偵查中稱是要送給羅惠元或吳春林。既然事情已經結束,如果這張單據真的是這件事情要送的話,只有2個人,為什麼要寫5斤?)有其他的事情我們就會送,不會特定是他們2個人,(這張茶葉收據是特定為了合梯事件才做的嗎?)不一定,(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證人吳恆昇106年1月12日下午的訊問筆錄,檢察官問「這張發票裡面所呈現的另4斤茶葉如何處理?」,你後來如何處理的?)我推測我們大概4月、5月左右都會有日本人會來臺灣開會,通常我們的習慣就是會送日本人茶葉,當時我再怎麼想就是應該會送給日本人,(是否有可能你只是拿了一張茶茂有限公司的空白發票去報銷茶葉的支出,有無這個可能性?)有可能,(請鈞院提示吳恆昇107年2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你提到「吳春林的部分跟他的職務是沒有關係的,是因為認識很久,等於是朋友了。」確定是這樣嗎?)確定是這樣,(本件合梯事件發生之後,被告吳春林有無就本次事件跟你說希望你給他什麼樣的利益?)從來沒有,(有無約定事後如果本事件妥善處理要給予什麼報酬?)從來沒有,(在公文發布之前,吳春林有無告訴你結果如何?)我還沒有收到之前,他打電話給我說那件事情OK了,這樣而已。印象中我看到譯文,OK這樣而已,(你本身有無因為這件事情對被告吳春林,行求、期約、交付任何不正利益嗎?)沒有,(請鈞院提示105偵6442號卷三的第57頁碼槽處收發文的簽收單記載「4月1日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12000元(吳恆昇)」,你那張12000發票就是拿來碼槽處,做為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用的收據?)那是一個報銷的說明而已,(請鈞院提示105偵6442號卷三的第57頁碼槽處收發文的簽收單報銷說明記載「4月1日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12000元(吳恆昇)」,這個是你教碼槽處的人寫的嗎?)有人打電話跟我問要怎麼寫,(所以你就說要編業務指導禮品費?你教碼槽處的人這樣寫的嗎?)我沒有教碼槽處這樣寫,只是贈送而已,不是什麼指導費,(這筆茶葉錢是為了要買來送給羅惠元,不然為何特別註記羅惠元?)是,但那是我的想法,(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10頁,第1通104年4月7日14:50:49,B「我錢嘉榮,你去羅惠元那個茶葉是要用薪匯(音譯)還是要用怎樣」,A「你給我就好了,我先給他了」,B「匯你的戶頭就好了」,A「好了」。第2通104年4月8日17:08:24,B「吳恆昇喔,我 胡宮銘喇 ,上次那個你買茶葉送中檢所,中區那個,我招待目的寫拜訪檢查員」,A「好阿」,B「沒關係吧」,A「沒關係阿」,B「我想說問你一下,應該是還好,拜訪檢查員說有贈送禮品」,A「好阿」。從這些證據看起來你買5斤茶葉,明顯是為了買來送羅惠元、吳春林,沒錯吧?)我要報銷就是這樣,沒有錯,那也是我的想法沒有錯,(請鈞院提示
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22頁,胡宮銘106年1月10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何時送茶葉給羅惠元?」,吳恆昇答「吳恆昇什麼時候送茶葉我不清楚,3月24日那天我們沒有帶茶葉去拜訪,吳恆昇在104年4月1日以後的某日拿了一張發票給我,吳恆昇並說這個茶葉是買來要送給中檢所的,因為之前我們有去找羅惠元,所以我想應該是找羅惠元他們這些人吧」,對這個講法你有意見嗎?)我這樣講沒有錯,(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第91頁,吳恆昇106年
1月12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究竟羅惠元、吳春林有無收到茶葉?」,吳恆昇答「我印象中吳春林有收,羅惠元不收」,檢察官問「你有把12000的茶葉都送出去嗎?」,吳恆昇答「我有留一些茶葉,我送一斤茶葉給吳春林,我自己留了4斤」,檢察官問「送茶葉的過程?」,吳恆昇答「我就去中檢所的辦公室找吳春林,我就拿茶葉給他,也沒講什麼,然後我再去找羅惠元,但他說不要」,表示你送送茶葉給羅惠元、吳春林是同一天?)印象中,但是否那一次我不曉得,(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第95頁,吳恆昇
106年1月12日下午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上午你有提到你買了5斤茶葉,一斤送給吳春林,一斤送給羅惠元,但羅惠元說不要,所以你帶回來,你是在中檢所吳春林、羅惠元的辦公室送的?」,吳恆昇答「是」第96頁筆錄中,檢察官問「你送吳春林的茶葉,有無當場跟吳春林一起享用?」,吳恆昇答「沒有。但當時他有泡他的茶給我喝,我送給他的茶,他就收起來了」第97頁筆錄中,檢察官問「吳春林有無把茶葉收起來?」,吳恆昇答「有」,檢察官問「你當時就是送一斤2400元的茶葉給吳春林?」,吳恆昇答「是」,檢察官問「吳春林也沒有退還給你?」吳恆昇答「是」,從這幾次筆錄看來,你明確地把茶葉拿給吳春林?)我是有拿到辦公室沒有錯,放在桌上沒有錯,(你同時會送給羅惠元及吳春林的次數很多嗎?)不會,(從筆錄看來就是你同時送給羅惠元、吳春林,一個說要一個說不要?)未答(為什麼要特別麻煩吳春林去講這件事情?)我比較熟吳春林,羅惠元比較不認識,又遇到這件事,怕他比較不願意跟我們談,有戒心,(提示105年偵6442號卷三的第57頁,記載「業務指導禮品費用」處,這些文字究竟是誰繕打的?)碼槽處打的,(碼槽處怎麼知道要怎麼打,還是你跟他講?)他說要怎麼報,我說就是去拜訪而已,我只講這樣而已,剩下都是碼槽處處理,(你之前多次講到你跟吳春林比較熟,而且你有送吳春林茶葉的習慣,由你出面致贈,比較不會讓吳春林聯想到跟合梯事件有關,是否事實?)應該是我對碼槽處講的,(你確實沒有跟吳春林表示是因為合梯事件才送茶葉?)沒有,從來不會講什麼事情,(整件事情後面沒有裁處,沒有裁處在你主觀上會認為這個忙是誰幫的?)羅惠元,(吳春林有無幫忙?)只幫忙請羅惠元見我,(當初在合梯事件之前是否已有發生過重大公安事件?)是,(如果合梯事件就讓它裁處,那會怎麼樣?)不會怎麼,就是多一張罰單而已,如果我們認為有疑義還是可以照正常程序訴願,只是我們不太願意文來文往,(本事件前有無訴願過?)有很多,(如果又因為合梯事件再裁處會影響到工安獎金嗎?)工安獎金是碼槽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因為裁處會否有無形中、客觀上印象不好的問題?)不會,工廠以前就是有這類事情,頂多就是罰單,(裁處司空見慣?)平常就是這樣,(合梯事件在工安裡面算大還是小?)很小,那是很冤枉的事情,(假設被裁處6萬元,內部會否究責?)不會有行政處分,就是效率獎金扣一點點而已,但對他的薪資來講是很小等語(見本院卷第132頁至第158頁)。由吳恆昇審理中之證述足以推知,單純的合梯事件為何需要大費周章透過被告吳春林聯繫,因為要討論的是合梯裁處的問題,這涉及羅惠元的職權,所以才要透過被告吳春林先搭上線,而依據吳恆昇的說法,即便合梯違規真遭裁罰也只是影響金額極少的工安獎金,且與碼槽處較有關係,然而,吳恆昇卻提到在合梯事件前已有一次工安事件,那不啻意味著如果合梯事件又遭裁罰,可能會形成工安不良的既定印象,也將伴隨甚多的文書作業,如後續訴願程序,否則不會有「這樣就很不好了,因為我們才剛發生那一件,這時間被開罰單,我們內部、我一定會被定死,我們沒有煩惱那一張罰單,我們煩惱那張罰單開來,我們內部就死定了」(附件⒈②所示之對話),就是因為這樣的動機才會驅使吳恆昇必須找被告吳春林出面,而吳恆昇雖然在審理中對於茶葉送給被告吳春林的原因,一再表示只是個人私交,與合梯事件無關,那何以這次茶葉要同時送給羅惠元,又何以會在報銷上註記「4月1日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12000元」,此有(麥寮)塑化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列印日期104年04月16日)1紙(偵6442號卷㈡第17頁)在卷可查,足見吳恆昇在審理時之證述有刻意迴護之虞,刻意要降低自己先前證述內容會對被告吳春林產生不利的影響程度。
㈢、就證人羅惠元之證述:其於調查、偵查對於合梯事件為何不裁罰、被告吳春林對其決定並未產生影響、其並未收受茶葉已明白證述(他1596號卷㈢第116至122頁、第154頁至第160頁、第162頁至第
163頁,偵6442號卷㈢第54至56頁、第65至68頁),復於審理中證稱:(被告吳春林是否你前長官?)是,科長,(你的文件,被告吳春林都要看過嗎?)如果是檢查的案件,都要經過被告吳春林看過。我們主要職務就是要出去檢查,檢查的案件要經過科長吳春林看過,(104年3月29日你去台塑碼槽處時,是否發現有人使用不符合規格的合梯?)當天已經檢查完了,回到台塑化的會議室,我們寫會談紀錄時,突然有2位勞工打扮的人拿著合梯進入會議室,我發現合梯是不符合規定的,情急之下,我就說那個不符合規定,我以為是台塑化的員工,就跟台塑化表示這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我會處分,(那兩個員工是把合梯拿到會議室?)是,(之後104年3月24日被告吳恆昇及胡宮銘是否有去中區職安中心找你?)是,他們是透過被告吳春林,被告吳春林有事先跟我說台塑化的人會來,當天中午過後被告吳春林就到辦公室我的座位叫我,說台塑石化的人在服務中心,請我過去,他們要說明之前檢查的事情,(你們之前會讓廠商來你們職安中心跟你們會談嗎?)很正常,廠商可能覺得現場沒有說明清楚或現場瞭解的人在我們檢查的時候不在,都有可能來做說明,(假如你主張要開罰了,會有廠商事後來職安中心跟你們解釋,希望不要開罰,有無前例?)現場說開罰,事實上不一定會開罰,以我的認知我覺得現場可能會開罰,可是回去還是要經過長官審核,相關的證據還要經過確認,(你之前有無例子,你在檢查現場表示說要開罰,後來廠商又到職安中心跟你們解釋,希望你不要開罰?)如果說的有道理,事實是這樣,我們會有這種狀況,(當天是被告吳春林跟你說台塑的人要過來找你,跟你解釋合梯的事情?)是,(當天跟你說還是之前就跟你說了?)之前就有說了,(被告吳春林自己本身有無問過你,這件合梯當時現場檢查狀況如何?)記憶不太清楚。一般我們回來,大家都會討論,這個案子我記得清楚是因為我後來回來有處理,檢查當時我就有存疑了,但我一開始說了我要罰,台塑石化其實一開始也搞不清楚狀況,後來才瞭解那個人不是他們的員工,他們一進來我就拍照了,法條規定雇主對於合梯之使用,法條強調的是「使用」,他根本還沒有使用就被我制止了,所以我如果真的要開罰是有疑義的,我當場說會開罰,是因為我們在外面檢查的實務是這個樣子,如果存疑的話,在現場講了罰,不可能在現場就改口,我還是要回去沈澱一下,理一下頭緒,尤其當時現場很混亂,雖然我當場說要罰,但當時心理也有存疑,罰下去會不會有爭議,事後回去我也有把照片印下來,問簡任技正說看到這張照片,你覺得罰會不會有問題,簡任技正也跟我說,照這個照片罰會有爭議,所以我那個時候也有決定應該不罰比較確定,(為什麼你不找你的直接上層吳春林詢問,跳過被告吳春林直接問蔡正桐這件該不該罰?)我跟被告吳春林個性不和,一般有問題我會找蔡正桐,因為他是我以前再上一層的核導技正,其實我還有問另一個別科的技正李泉生,不過隔了一年多他忘記了,但我很確定我問過這兩個人。不問被告吳春林是因為我們在檢查事情上面,我覺得問蔡正桐、李泉生會比較保險,我覺得他們的專業意見我比較…,我平常都跟他們討論這些法律的事情,(會進行專案檢查是因為檢查的前三天,台塑有發生員工墜落死亡的關係?)應該是更早之前有發生,所以我們就把台塑石化列成EEP,列成EEP有一段時間了,剛好在3月19日前又發生一件,我在第5科,那件事是第1科承辦的,案情我不是很清楚,(依照新的處罰規定,發現沒有使用符合規定的合梯可以不裁罰,改以限期改善命令嗎?)我們的規定是一定規模以上的話,有違反的話要處分,因為當天我們去檢查的對象,主要是台塑石化,但違反的不是台塑石化,可是我當初考量是基於職責,雖然用的不是台塑石化,現場勞工也不是,但合梯是台塑石化的東西,是下包商施工找不到合梯,就跑去台塑石化那邊拿了合梯來用,所以我覺得台塑石化在這方面還是有責任,我還是通知他改善,只是畢竟不是他真的在用的單位,如果處分的確會造成適法上的爭議,所以我改用監督通知,(請鈞院提示104年他字第1596號卷㈢第138頁被告吳春林與被告吳恆昇的對話譯文,即編號4倒數第4行。譯文中的A是被告吳春林講到「我有找他們兩個說要考慮哪幾點」,這句話是被告吳春林跟被告吳恆昇說的。被告吳春林到底有無跟你討論過這件裁罰到底要考慮什麼事情?)我的印象中沒有,回去我有跟其他的檢查員討論這件事情,我應該是沒有找科長討論這件事情,(被告吳春林到底有沒有跟你討論過合梯的事情?)這件我一直說我真的沒有感受到長官叫我要罰或不罰,(請鈞院提示104他1596號卷㈢第138頁譯文編號7,被告吳春林打給被告吳恆昇說「 阿昇 ,那個OK了」,整通譯文看下來感覺被告吳春林在下午3點多就知道你已經準備不開罰了。既然你說你沒有找其他人討論過,為何被告吳春林會知道你不開罰?)我不知道,那個東西我不只跟李泉生、蔡正桐講,我們科的同仁我應該也有講過,而且我記得那天我在擬稿之前,有跟何耀煌講說我大概要這樣做,何耀煌那天跟我一起去,(被告吳春林到底有無找你討論過要如何處理?譯文中很明顯被告吳春林跟被告吳恆昇說他有找他們兩個人說要考慮哪幾點。且你當晚確實就發限期改善通知了?)這件被告吳春林真的沒有給我壓力,這個案件真的是誤會一場,(你跟科長不合,台塑的人透過吳春林找你,你還同意?)來說明是他們的權利,就算我們勞動檢查的文發出去,勞動檢查法也規定說廠商可以異議,與其等到我文發出去,他們才來異議,不如在發文前就解決異議,或是他們覺得當初他們說明的不夠詳細的讓他說明,這在檢查機構來講很平常,(請鈞院提示105偵6442號卷㈢第91頁106年1月12日被告吳恆昇偵訊筆錄,檢察官問被告吳恆昇「究竟吳春林、羅惠元有無收到茶葉」,被告吳恆昇答「我印象中吳春林有收,羅惠元不收」,檢察官問「送茶葉的過程」,被告吳恆昇稱「我就去中檢所的辦公室找吳春林,我就拿茶葉給他,也沒有講什麼,然後我再去找羅惠元,但他說不要」。有何意見?)我完全沒有這個印象,我完全沒有這個印象他有拿東西來問我要不要茶葉,(你在本件合梯事件針對台塑石化公司作出限期改善的決定,主要是基於什麼考量?)因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0條規定雇主對於合梯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當天我看到的合梯是不合格,梯腳中間繫材是用繩子,不是硬質金屬器材扣牢,梯子本身不安全,但法規要素是「雇主」、「使用」,當天拿合梯的勞工是下包商,不是台塑石化的員工,一進來就被我制止,所以也沒有使用事實,雖然我拍了照片,但就是梯子在旁邊,沒有使用事實,拍完後我才想到他還沒有使用我就拍照了,更何況那不是台塑化的員工,我無法處分,但我思考一下想說畢竟合梯真的不合規定,萬一拿來用的話的確會違反規定,所以我還是決定通知台塑改善,(你作這個決定之前,主要與蔡正桐、李泉生討論外,還有跟誰討論過、聽取誰的建議、看法嗎?)主要是他們兩位,印象中我們檢查回來,同事都坐在附近,還是會互相討論,可能講話的時候…,我問了我們同事,科裡面現在的技正,當時是檢查員,他也說「有啊,你回來都有講」,我們科的同事應該也知道這個案子,(104年3月24日被告吳恆昇跟他同仁來找你那天有無帶茶葉給你?)沒有,(104年3月24日被告吳恆昇、胡宮銘找你說明,被告吳春林有無在現場?)那時候剛好午睡起來,被告吳春林叫我說人家已經到服務中心了,我就過去,台塑化就是2位,被告吳春林坐在旁邊一下就走了,主要還是台塑化的2位跟我說明,(你的經驗中,合梯開罰對台塑化的影響很嚴重嗎?)台塑對我們去檢查都很重視,每次去台塑檢查都有6、7人跟著我們,很重視這個事情,對於停工跟罰錢處分,金額可能不重要,對他們內部可能比較嚴重,(被告吳春林當天有陪同,陪同對你而言有無特別意義?)坐一下就走了,對我沒有壓力,而且在台塑化來之前我大概就決定不罰了等語(本院卷第316頁至第333頁)。由羅惠元之證述可知其沒有收受茶葉,是以其對於吳恆昇有無為了合梯而贈送茶葉才未有深刻記憶,而羅惠元對於合梯事件決定不裁處是基於自己的專業判斷,不過吳恆昇方面是透過被告吳春林轉告要過來討論合梯事件,而依照編制及行政科層,對於羅惠元職權上的決定,以及後續函文等發出,其實都要經過時任科長的被告吳春林,再者,在合梯事件前,台塑石化公司已發生過工安事件,此次合梯事件對吳恆昇在內含碼槽處人員均有很大壓力,絕非吳恆昇所述如此輕描淡寫。
㈣、胡宮銘之證述:於調查、偵訊中對合梯事件之始末、偕同被告吳恆昇、吳春林去見羅惠元、之後有接到吳恆昇的報銷單據要求等情均指述在卷(偵6442號卷㈡第1至4頁、第20頁至第25頁),復於審理中證稱:(你在台塑擔任什麼工作?)碼槽處處長,(104年3月間就是碼槽處處長了?)代理處長,(104年
3月24日你跟吳恆昇去臺中找吳春林?)我們去找羅惠元,跟他說明合梯事件,(合梯事件是不是碼槽處的事情?)合梯事件是在碼槽處發生,(為什麼要找吳恆昇一起去?)那天羅惠元來說我們有使用合梯的問題,當然我們那時候是還沒有使用,因為吳恆昇是工安組組長,我跟他說這件事,(台塑只要發生工安違規的事情都需要連繫吳恆昇?)是,還是要跟他講一下,(為什麼你不自己去台中找羅惠元就好,要跟吳恆昇一起去?)我們是現場的操作單位,比較不會直接找,因為我們對那邊不熟,不知道如何接洽,所以我們還是會跟吳恆昇說明事實,看他怎麼安排,(104年3月24日是吳恆昇約你去台中找羅惠元?)是,(你們當天中午是不是有找吳春林一起在八方雲集吃飯?)有,(當天如何見到羅惠元?)我跟吳恆昇直接到辦公室,(你們到了中檢所後有透過吳春林來找羅惠元嗎?)沒有,我們好像是上去直接找羅惠元解釋案情,我比較確定是我們跟羅惠元講這件事情,中間的過程比較不記得,(你們解釋完之後,羅惠元有當面跟你們回復他要如何處理嗎?)沒有,他只簡單說好好好,沒有說明如何處理,(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第57頁簽收單,上記載「4/1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12000元(吳恆昇)」,為何有這筆記載?)吳恆昇拿收據給我叫我們報銷這筆費用,(那張收據是吳恆昇拿給你們?)是,(支出目的是買禮品送給羅惠元?)是,我們記載這樣,(你還記得是什麼收據嗎?)發票的收據,(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三第58頁,是這張茶葉收據嗎?)是,(這本來是否一張空白收據?)不是,應該拿過來就有金額了,(買受人是你自己寫上去的嗎?)不是,我拿到就這樣,(你們拿到的時候,買受人欄位就寫好了?)對,(日期有寫了嗎?)日期我不確定,不過我知道已經都寫完了,我不記得比較細節的部分是否有寫到,(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買受人、統一編號等都寫好了?)是,(吳恆昇拿給你時,有無說明為什麼由你來核銷嗎?)細節不太記得,我記得要我們幫他核銷掉,中間講什麼就不太記得,(為什麼會寫「4/1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12000元(吳恆昇)」?)這個有打電話去問這個部分要報什麼名目,(吳恆昇當下拿收據給你的時候,有無說因為他買茶葉給羅惠元嗎?)沒有講,就說這張單據給我們核銷,(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10頁,第1通104年4月7日14:50:49,B「我錢嘉榮,你去羅惠元那個茶葉是要用薪匯(音譯)還是要用怎樣」,A「你給我就好了,我先給他了」,B「匯你的戶頭就好了」,
A「好了」。第2通104年4月8日17:08:24,B「吳恆昇喔,我胡宮銘喇,上次那個你買茶葉送中檢所,中區那個,我招待目的寫拜訪檢查員」,A「好阿」,B「沒關係吧」,A「沒關係阿」,B「我想說問你一下,應該是還好,拜訪檢查員說有贈送禮品」,A;「好阿」。看來吳恆昇拿發票給你的時候就有跟你說他有買茶葉送給中區勞檢所?)我這通主要目的是說要寫什麼比較好,(請鈞院提示105年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22頁胡宮銘106年1月10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何時送茶葉給羅惠元?」,你答「吳恆昇什麼時候送茶葉我不清楚,3月24日那天我們沒有帶茶葉去拜訪,吳恆昇在104年4月1日以後的某日拿了一張發票給我時,吳恆昇並說這個茶葉是買來送給中檢所的,因為之前我們有去找吳春林,所以我想應該是找吳春林他們這些人吧。」從你當時的回答看來,吳恆昇拿發票給你的時候就有跟你講有買茶葉送給羅惠元?)那時候說送給中檢所,我推論是要送給羅惠元,所以後來我再打電話確認是否送給羅惠元,(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後面的記載內容是你教林桂美寫的嗎?)這個不確定我有跟副處長講還是直接跟林桂美講,我是說大概是這個意思,就是羅惠元的業務指導費,當然會有一些差異,是這個意思,(台塑關於這種款項的支出,都要核到處長嗎?)至少都要到處長,這個我不太確定,但至少我都有簽到,(你們3月24日去找完羅惠元之後,104年3月26日限期改善的函就下來了?)是,我記得是29日,後面沒幾天,擬文跟正式發文有差幾天,(你記得找完羅惠元後這張函才下來?)是,(剛剛有提到3月24日當天你有跟吳恆昇去跟羅惠元談事情,談的時候吳春林有無在現場或旁邊?)沒有,我們主要跟羅惠元說明合梯事情,(談事情的地點在哪裡?)是他們辦公室沒錯,(請鈞院提示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2頁,胡宮銘106年1月10日調查筆錄第3頁,答「我只記得吳恆昇有找我討論如何處置沒錯,但主要找我陪他一起到中區職安中心說明前述合梯違規事件的前因後果,及後續本單位會如何防範類似事件發生,並解釋當時外包商只是拿出合梯,尚未使用,沒有立即的危險,希望羅惠元能夠不要開罰」你有類似的經驗到一些政府機關做說明解釋,針對貴公司的一些事情嗎?)之前有一些比較事故的話,很少,只有一件要跟中區職安中心說明的也有,(請鈞院提示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卷一第170頁,吳恆昇105年12月22日調查筆錄第5頁,答「因為胡宮銘認為開立合梯罰單他們碼槽處的人員與理有虧,所以才想透過我致贈茶葉給被告吳春林及羅惠元」,你有何意見?)沒有,我們當初去找羅惠元的理由當然是跟他解釋清楚,包括這件合梯部分說明清楚,沒有認為這是理虧,當初想法比較是說沒有使用不應該去處分,不合理,沒有討論要送茶葉這件事情,(請鈞院提示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3頁,胡宮銘105年1月10日調查筆錄第5頁,答「另外我認為業務單位有他們的需求,所以即使後來中區職安中心開罰我也會同意核銷這筆茶葉費用」,可否說明?)我認為安危處就是我們的對外連繫的窗口,包括一些問題可能要透過安危處溝通協調,才會說業務單位有他們的需求,這是我個人認為,(請鈞院提示
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10頁,104年4月8日17:08:24通訊監察譯文,B「我胡宮銘喇,上次那個你買茶葉送中檢所,中區那個,我招待目的寫拜訪檢查員」你當時去中檢所的時候,只有跟羅惠元再談?)是,吳恆昇跟羅惠元,(對話只提到要送中檢所,回到剛剛的發票,你有無注意到
5斤12000元茶葉都是給中檢所的嗎?)沒有想這麼多,有送茶葉,沒有太去想說這是幾斤,錢會比較知道一下,拿了就想要報銷掉這樣,(吳恆昇拿給你那張收據,你應該認為這張收據跟台塑企業有關?)既然吳恆昇拿給我就是有他的需求,那時候吳恆昇拿給我的,跟我們去拜訪羅惠元的時間接近才有相關聯想、推測,(請鈞院提示105年度偵字第6442號卷二第10頁,104年4月8日17:08:24通訊監察譯文,你很明顯跟他提到中區勞檢所的茶葉?)拿到這張發票一定會有這個聯想,因為也沒有什麼理由,最近只有這件事情,到底發票拿給我講什麼事情,太仔細的東西想不起來,因為他拿發票給我跟我們去中檢所那件,因為我們也沒有什麼事情,他突然拿這張給我就會直接做這個聯想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9頁至第174頁)。由胡宮銘之證述,可以知道合梯事件是屬於碼槽處的事,也因為合梯事件裁處將帶來後續的麻煩(不論是文書作業或接連給人工安不佳印象),所以才要和被告吳恆昇去找羅惠元洽談,由胡宮銘所述可知,除了拜訪當天中午有一頓便飯以外,其並未特別接觸被告吳春林,可本來被告吳春林和被告吳恆昇有交情,在當天拜訪前被告吳恆昇早透過被告吳春林處理好,所以會談當日被告吳恆昇、胡宮銘也不用被告吳春林在場陪同,即便合梯事件之後因為羅惠元自己判斷不合於要件而不予以裁處,終究不能避免合梯事件是碼槽處惹出的麻煩,被告吳恆昇為了此事購買的茶葉收據自然需要碼槽處負責,這也是胡宮銘為何會同意報銷上開費用,並載明「4月1日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12000元」,此觀(麥寮)塑化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列印日期104年04月16日)1紙(偵6442號卷㈡第17頁)自明,而胡宮銘與本院審理時講法趨於保守,改說這是自己推測跟羅惠元合梯有關,所以才這樣記載跟報銷,實則購買茶葉就是為了合梯事件,兩者間關係緊密不可分,無法切割。
㈤、觀諸附件之譯文可知,可知在合梯事件發生後,被告吳恆昇就開始積極聯繫被告吳春林,被告吳春林也在對話中表現出其親力親為的態度,也透露出中區職安中心主任的立場是希望多開罰,諸如「不然你再轉看看,相關資料準備完再來說,不然怎麼辦,最近我們主任各科都在說罰款怎麼那麼少」(附件⒈②所示)、「乾脆你拿一些資料來溝通,帶那個違規跑一趟,程序先走,你沒準備資料只想到後面,做在前面啦,先去瞭解當時的狀態,跑所一趟,你要前面溝通看看,也有一些印象,如果吞不下就這樣」(附件⒈④所示),而在安排被告吳恆昇、胡宮銘和羅惠元見面上,聯繫過程被告吳春林也不斷表示他穿梭其中,諸如「他們怎沒說合梯沒安全不要用,惠元說這不是第一次說合梯不安全不要用,他再這樣講」(附件⒈⑤)、「那沒關係,我看他明天在不在,我跟他解釋一下下,要約嗎?」(附件⒈⑧),而在被告吳春林知悉羅惠元不會裁罰後,其也在和被告吳恆昇的對話中,表示「那個0K了」、「對對,你們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了」、「找你你也知道怎麼處理,直接找我找你、你比較有辦法解決啦」(附件⒈⑬),佐以被告吳春林是羅惠元的上級,也有職務上的監督關係,都在在顯示被告吳春林一直在向被告吳恆昇展示其持續關注並處理此合梯事件。
㈥、綜上,可認定吳恆昇為感謝吳春林及羅惠元協助,才向茶茂有限公司購買茶葉5斤(市價共12000元),並於同年4月初某日前往中區職安中心欲將上揭購買茶葉致贈給被告吳春林及羅惠元,而吳春林當場收取其中茶葉1斤(市價約2400
元),羅惠元則未接受,之後被告吳恆昇將其購買茶葉之12000元發票轉交給碼槽處長胡宮銘,因為該筆費用係因處理碼槽處惹出的合梯事件,胡宮銘認為此發票由碼槽處核銷合情合理(後續行政手續由林桂美處理)。
㈦、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須所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始足當之。所謂職務上行為之對價關係,不僅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為綜合判斷。必也交付者本於行賄之意思,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冀求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公務員明知交付者係對於其職務上行為行賄,明示或默許允為行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行為,進而收受,其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上之行為,始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0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中的「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又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不正利益)罪,祗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其職務行為具有相當對價關係,亦即二者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已成立。而實務上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時點,有於事後收受,亦有於事中或事前為之;且收受之名義,往往有假借餽贈、酬謝、賭博、投資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為之。究其原因,有為逃避刑責,而利用時間之間隔,或假借餽贈、酬謝、賭博、投資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以掩人耳目者;亦有行賄者為展現其誠意,或觀其後效,先給付前金,待公務員已履行所允諾之職務上行為後,再交付其餘賄款,然此均無礙於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第23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對於被告吳春林所收受之茶葉,是因合梯事件不予裁處,縱然合梯事件不裁處是基於羅惠元自行判斷,但從頭到尾,都看到被告吳春林為了被告吳恆昇的合梯事件奔走,也居中聯繫羅惠元,雖然被告吳恆昇平日就和被告吳春林保持往來,但此次茶葉和被告吳春林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已可認定。
㈧、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間接故意(即未必故意),而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對被告吳春林而言,其在知悉合梯事件後就開始積極奔走,也指點被告吳恆昇、胡宮銘各項應對,也在知悉羅惠元不裁罰後馬上通知,以其和被告吳恆昇間的默契,其當然知道被告吳恆昇事後會就合梯事件有所表示,這才符合雙方過去的默契,主觀上有未必故意甚明。
㈨、被告吳春林及其辯護人所辯不足採:
1、被告吳春林認為被告吳恆昇所贈與之茶葉只是平常禮數往來,與合梯事件無關,但該茶葉無論由購買報銷的註記,或是送禮的時間都難以和合梯事件切割。
2、辯護人認為本案合梯事件最後不裁罰和茶葉並無對價關係,羅惠元確實是本於自己的判斷認為合梯事件不應開罰,而用改善通知,但對被告吳春林來說,是不斷的給被告吳恆昇、胡宮銘指點,而在合梯事件中,被告吳春林更是可以決定羅惠元的決定是否發出的關鍵,羅惠元只是承擔單位,但被告吳春林才能決行,其上載明「本案依分層規定授權中區執業安全衛生中心主管科長決行」,此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104年3月26日勞職中5字第1041007673號函(稿)檢附該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監督改善通知書(他1596號卷㈢第179頁)至為明確,被告吳春林提供的種種協助就是收受茶葉的對價無疑。
3、辯護人認為茶茂公司的統一發票和被告吳恆昇說法有很大出入,尤其購買茶葉的數量和送出去的數量兜不起來,然而,被告吳恆昇向茶茂公司購買5斤茶葉,同時也包括要跟日本方面交流的數量,而只送1斤茶葉給被告吳春林,此經被告吳恆昇供述明確,而就茶葉花費的報銷記載是「4/1招待職安衛生中心羅惠元業務指導禮品費」,此分別有茶茂有限公司104年4月1日開立統一發票1張(偵6442號卷㈡第15頁)、(麥寮)塑化碼槽處收發文簽收單(列印日期104年04月16日)1紙(偵6442號卷㈡第17頁)附卷可參,而確切送茶葉的日子雖然被告吳恆昇無法清楚描述,但並無礙於茶葉確實有交到被告吳春林手中之認定。
㈩、綜上,被告吳春林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11條第2項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又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不正利益)罪,乃以交付者有交付賄賂(不正利益)之意思,而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收受、交付報酬之間具相當對價關係,即足當之;至該公務員是否確已踐履所賄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以及係事前或事後給付,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961號判決意旨參照)。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2項另規定,不具第
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依第一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
二、就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吳春林所犯罪名及罪數:
㈠、核被告詹文正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登載不實公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就犯罪事實㈢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罪名,收受賄賂前之期約行為,為其收受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登載不實公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其係以一行為觸犯此
2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
㈡、核被告吳慶松就犯罪事實㈣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罪名,收受賄賂前之期約行為,為其收受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登載不實公文書後進而持以行使,其登載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且其係以一行為觸犯此2罪,係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斷;就犯罪事實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㈢、核被告吳恆昇就犯罪事實㈢、㈣、部分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2項之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又被告吳恆昇交付賄賂前之期約行為,均為其交付之階段行為,均不另論罪。而檢察官雖當庭更正起訴法條,但漏列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其法律效果是比照同條第
2項),然仍可認為屬同一社會事實,是以變更起訴法條。
㈣、核被告吳春林就犯罪事實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收受賄賂前之期約行為,為其收受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
㈤、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二、就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部分,已如前述,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範圍,併此指明。
三、減刑部分: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所謂自白,係針對被嫌疑為犯罪之事實陳述,不包括該法律事實之評價,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參照);同法第11條第5項定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所謂「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審酌貪污舞弊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之程度及對社會秩序、風氣之影響等一切情節予以認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578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就被告詹文正、吳慶松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因其2人均已坦承不諱,並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是依照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復以被告詹文正、吳慶松所收受賄賂之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則再依上開規定遞減之。
㈡、就被告吳恆昇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對於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其已坦白犯行,是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又因交付賄賂之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則再依上開規定遞減之。
㈢、就被告吳春林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其所收受賄賂之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情節輕微,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四、本院考量刑度及定刑的理由:
㈠、量刑的結構及原則應該為何:
1、一件案件在量刑的考量上應該考慮什麼,一直是實務上的難題,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而且每個案件無疑都是一位被告生命中的一段歷程,可是我們在量刑時,卻容易聚焦到被告個案中的行為惡性,一方面也是實務目前對於量刑證據資料累積上的缺乏,量刑資料被評價為品格證據,在程序上也不常見到有人會去獨立操作的量刑調查,縱然這幾年已經不少法官有意識的對量刑這塊加以著墨,但普遍來說欠缺一個比較SOP的作法,也連帶使量刑在後端資料化處理上要花費更大心力與成本。實則,本院認為量刑上必須先回到法條結構,亦即在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框架下去操作,法院於個案為宣告刑之具體裁量,必須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罪責因素,而為科刑輕重標準之衡量,使罪與刑能相當,以實現刑罰權應報正義,並兼顧犯罪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故刑罰之適用乃對具有(完全或限制)責任能力之行為人過往侵害法益之惡害行為,經非難評價後依據罪責相當性原則,反應刑罰應報正義、預防目的等刑事政策所為關於以生命、自由或財產權之剝奪限制為內容之主要處分,在觀點上始終著眼於行為人之責任。再者,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0號判決意旨參照)。
2、適當融入新的量刑因素及從既有數據如何呈現:刑罰反應的除了是行為人責任外,同時不能否認也在回應社會事實的快速變遷,例如酒駕的刑度不斷修法提高,實務判決自然也得有所回應,抑或過往不認為是刑法處理範圍的也慢慢被拉進來射程範圍,最明顯的如過往廣告不實多半訴諸行政管制(罰緩)處理,但進來不少案件轉向由刑法來處置,也就是量刑在上開框架下,必須有能自我回饋與修正的空間,而不是封閉的體系。再者,長期而言,外界對於刑度總不乏有初一十五不一樣的批評,可是這樣的批評是見樹不見林,要知道量刑其實都是針對不同人(被告)而有不同的評價,雙胞胎除了外表外,個性、生活形態都不見得會一模一樣了,何況是完全不同人的人生際遇,而且個別法官也會帶入自己的生活經驗,立法者本身也在各罪預留量刑的區間,讓法官在個案中做出差異化量刑,而近來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已經啟用,針若干類型犯罪可以查詢刑度的建議(透過量刑資訊系統中之判決資料,透過統計迴歸方法,分析各種犯罪之刑度,及各種量刑因子對於刑度之影響力大小),在量刑公平性下,如果情節甚為相同,那應該足以成為法官量刑時的一個要往上或往下調整刑度的基準點才是。從而,在這樣的架構下應可以期待讓量刑逐漸系統化、脈絡化及可操作化,剩下的只是時間的累積而已。
3、至於被告否認犯行該如何評價,被告否認固然是其訴訟上權利,也是憲法第16條的核心價值,但當犯罪事實已經明確下,如果被告還是繼續否認,是否不能作為量刑上差別對待的理由,則有疑問。實則,長期以來,實務在刑度上量處常存有量刑過低的弊病,立法者給予司法適用個案時的量刑空間,是要讓法官在個案針對不同情況做出刑度差別,而承認與否認該不該有差別?警詢、偵訊中承認和審判中承認該不該有差別?隨著被告進行的過程對於司法資源的消耗不一,本來就該在刑度上做出差別待遇,不也是憲法上平等原則精神的展現,如果不對於被告坦承、否認做出區分,不管被告坦承與否都逕以判處接近最低的刑度,這也是一種量刑上的怠惰,是以本院在考量本案刑度上,不會從最低刑去量處,而是以中度刑做為基準,並考慮加重或減輕量刑因素去調整。
㈡、查:
1、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犯後均能坦然面對錯誤,但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就是在於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上的廉潔性,尤其政府執行公共政策,每一項看似微不足道的行政事務,只要慢慢的出差錯,或許一天、兩天可能不會捅出紕漏,表面上仍是「馬照跑、舞照跳」,但長期累積下來就可能會發生不能收拾的局面,而以被告詹文正、吳慶松的行為情狀來說,其實就是貪圖眼前小利而罔顧設備檢驗疏漏,而勞動部委託代檢機構檢查各事業單位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其目的即希望透過代檢機構人力及技術,促進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使用安全,但被告詹文正、吳慶松深知事業單位若受檢之危險性設備遭判定不合格停用,將對於受檢事業單位產能有重大影響,利用此一心理對受檢單位上下其手,單單是為打好關係,被告吳恆昇就自承長期招待檢查人員飲宴,在自認打好關係下,如何能期待受檢單位可以積極做好危險性設備管線之防漏、防蝕等維護工作,更別說為了遮掩缺漏而在本該表彰正確的公文書上為不實登載,也傷害了公文書的公信程度。再者,吃人嘴軟、拿人手軟,代檢人員在杯觥交錯之間,每每念及這樣的好處,怎麼期待會落實其查處職責,更進一步來說,倘若相關設備管線常因劣化或腐蝕造成洩漏而引發氣爆、火災等重大工安事故,甚至後續的環境污染問題,這都是為何被告詹文正、吳慶松行為可惡之處,當然,作為打點關係重要角色的被告吳恆昇也無法置身事外,而被告吳恆昇也延續這樣的手法,和被告吳春林打點好關係,在合梯事件中固然是羅惠元自行判斷不用開罰,但被告吳春林為了此事忙進忙出,諸如提供建議、聯繫羅惠元、第一時間告知不裁處結果,被告吳恆昇也必須為自己行為付出相當代價,佐以本案行賄及收賄的金額(皇家禮炮價格約4000元)不高,且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過往未見違法刑事相關紀錄(見其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等家庭支持系統健全、此時年紀也都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告詹文正、吳慶松未來也難以擔任此類檢查工作、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3人的減刑事由等一切情狀,就其各自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吳春林在案發時為科長,此層級在公職生涯中來看,已經身處中階層以上的主管,薪資待遇及機關裡的地位均不低,就是因為如此,被告吳春林更該以身作則,尤其負責的業務為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以外事業單位的監督檢查、備查或核備等事項,台塑石化公司的相關業務就是落在被告吳春林的職掌範圍,被告吳春林不僅不避嫌,還和事業單位熱絡往來,這樣的人情世故確實匪夷所思,也可能是法官缺乏「社會經驗」,難以理解這樣的脈絡,參照本院認為在事證明確下,被告猶仍否認犯行,則必須以中度刑作為量刑定錨(量刑區間本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減刑後為
3年6月到7年6月),佐以被告吳春林在本案收受賄賂價值不高(一台斤茶葉2400元),而合梯事件的工安嚴重性只是對使用合梯人員的安全要求,相較於被告詹文正、吳慶松
2人所為是檢驗上的放水,可能會擴大成嚴重工安事件,又被告吳春林年紀將近60歲等從輕量刑因素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應足以反應被告吳春林行為惡性。
㈢、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按數罪併罰制度是刑法的立法者所創出的新制度,基本上是以各罪其中最高刑期者,作為總執行刑期的下限;以每個案件的個別刑期加總為基數,作為不得超過總執行刑期的上限。在此範圍內,再授權法官可以自行決定加以酌減(打折扣),定為應執行刑。法官的裁量空間即甚大。而法官作最終決定應執行刑時,當然要斟酌個案的刑期,以及次數的多寡,包括其中罪責較重、或較輕的案件有多少,來決定評判行為人的惡性大小(刑法第57條),以及予以優惠刑期的多寡。法官在為此判斷時,數罪併罰中的各個案刑期長短,自然成為其評判的標準。故難謂法官在此時,不再對受刑人的刑責為重新價值評判,當然法官必須跳脫在個案刑期宣判時之只對個案的「惡性」(可非難性)的考量,而整體的判斷有多少的「惡性累積」(陳新民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參照)。本院考量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之年紀尚屬人生青壯時期,其一時失慮才讓自己踏入刑事程序的窘境,然以其各罪之宣告刑度均屬不得易科刑度,復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及對被告詹文正、 吳慶林 、吳恆昇本案犯行之惡性累積評價,以及現行實務上對類似犯罪情節在執行刑多依行為人所宣告之最高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對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㈣、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依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之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謀求改善之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之程度,而分別施以不同之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之改善更新。而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一定之條件下,撤銷緩刑(參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以符正義。由是觀之,法院是否宣告緩刑,有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而基於尊重法院裁量之專屬性,對其裁量宜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祇須行為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坦認犯行並賠償損失,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均合於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應知警惕,未來行事會更加謹慎,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依各自行為情節程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貪污治罪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春林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既宣告有期徒刑1年以上之刑,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並就所宣告褫奪公權期間如主文所示。另依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宣告。
五、關於沒收:
㈠、相關法律之修正:
1、查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恆昇、吳春林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綜上,本次沒收之修正,既未涉及犯罪與刑罰之創設或擴張,外國亦有立法例可資援引,司法院釋字第525號解釋意旨及沒收專章相關之衡平規定,認沒收修正後適用裁判時法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無關。」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適用裁判時法。
2、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刑法第11條修正理由參照)。
3、為因應上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相關特別法將於中華民國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
1日)失效,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關於沒收之規定,亦於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考量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乃刪除原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及第3項「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是關於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沒收,應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4、「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此為刑法第38條之2所明文,其中就如何判斷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本院認為應考慮「有無助於犯罪預防再犯」、「欲沒收的客體替代性及經濟價值的高低」及「執行沒收的程序成本與目地有無顯失均衡」,就此3要素加以權衡並判斷。
㈡、查被告詹文正、吳慶松所收取之財物均已繳回(如附表所示),為其犯罪所得,屬於被告詹文正、吳慶松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而被告吳春林所收受之茶葉1台斤並未扣案,仍應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如附表、、、、、至所示之物,均非被告詹文正、吳慶松、吳春林、吳恆昇所有,則無從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恆昇所有,或為文件、手機和筆記型電腦,雖然和本案犯罪有關,但以本案犯罪情節,如予以沒收對於犯罪預防並無任何助益,而附表為被告吳慶松所有,為存摺及個人隨身碟,宣告沒收並無助於犯罪之預防,至附表為被告詹文正所有,為工作資料、手機和電腦,沒收對犯罪預防並未能增進目的達成,是以均無庸宣告沒收。
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第300條。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偵查起訴;檢察官朱啟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2項行為者,依前2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3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4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犯罪事實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
┌─┬───────┬──────────────────┬───────────┐│編│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備註││號││││├─┼───────┼──────────────────┼───────────┤│⒈│①│A: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張永益)【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5時10分31秒├──────────────────┤他1596號卷㈡第15頁正││││A:喂~你好│反面。││││B: 小胖 哥│││││A:哪裡?│││││B:我「永益」啦│││││A:什麼事情?│││││B:那個設備的事情啦│││││A:怎樣?│││││B:那個有解嗎?馬上叫人家來處裡這樣│││││有解嗎?│││││A:有解?你們就做就好了啊│││││B:你不是要…│││││A:對啊,你就做好再來申請就好了啊│││││B:申請是再復檢這樣子喔│││││A:對啊│││││B:是喔,那不行…我是說如果再叫人家│││││來焊補│││││A:焊補對。阿,你們就照著程序做就好│││││了啊│││││B:問題你會判不合格齣│││││A:對啊,你照程序有什麼問題嗎?│││││B:沒有啦│││││A:會做不到嗎?│││││B:做得到啦,只是時間上會久一點│││││A:不會啊,你們那個很快啊,那半天就│││││好了啊│││││B:但是你還要有時間來看啊│││││A:你們還要再耐壓啊│││││B:還要耐壓嘛對不對│││││A:對啊,你焊補找一個合格的廠商啊│││││B:阿這個不用做變更了嘛│││││A:不用啊沒有啊,這個不用到變更的問│││││題│││││B:OK,合格的廠商譬如說我找別區的應│││││該也OK嘛│││││A:蛤?│││││B:譬如說我現在有現有的廠商譬如說…│││││A:我不知道你要找誰啊,我怎麼可以限│││││定說你找誰誰OK│││││B:我的意思說他的形式認證…譬如說在│││││高雄│││││A:喔那OK啊,形式證廠商合格就好了啊│││││,你那個多管型的修報廠啊│││││B:OKOK│││││A:對啊│││││B:了解了解│││││A:好不好,加油加油│││├───────┼──────────────────┼───────────┤││②│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詹文正)【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6時10分53秒├──────────────────┤他1596號卷㈣第64頁。││││A:喂~│││││B:喂~太慢了啦,判下去了啦│││││A:沒關係沒關係,那沒差,我等一下打│││││給你│││││B:哈哈,沒有啦,│││││A:好啦我等一下打給你│││├───────┼──────────────────┼───────────┤││③│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6時13分29秒├──────────────────┤他1596號卷㈣第64頁。││││A:該判就要判阿。│。││││B:沒啦,你找我幹嘛。│││││A:沒阿,我要問人頭阿,禮拜四阿,正│││││事阿│││││B:訊息沒有到你這邊吧有阿,剛剛才來│││││我這邊阿,他們要叫廠商來阿,讓他│││││去找人阿因為你沒有講我就不管了,│││││因為永益有再說,我就不理│││││A:他有說這件事你先按下│││││B:我今天就要處理了│││││A:為什麼?│││││B:我今天就要判了│││││A:你們不是三天│││││B:我後來就沒有回辦公室了│││││A:因為我吳桑也在開會│││││B:沒關係,我等你到五點│││││A:好阿│││││B:你說24喔│││││A:26啦│││││B: 發仔 、我、國政、 小賴 , 旺緯 、青龍│││││等人都在那邊│││││A:好啦,10幾個人就對了│││││B:對阿,你快給我個消息好│││││A:好│││├───────┼──────────────────┼───────────┤││④│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詹文正)【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6時58分56秒├──────────────────┤他1596號卷㈣第64頁正││││B:怎樣│反面。││││A:要找我 大仔 啊│││││B:現在喔│││││A:對啊│││││B:還叫他…│││││A:要啊那要啊,只是說程序上他一定要│││││找啦,然後一定要做啦,都要做啦│││││B:我知道啦│││││A:只是說一個要申請一個不用申請│││││B:這個問題就是在於說,他那個那個誰│││││知個…丁,就說幹不用懷疑他又要出│││││事情了對不對,…檢測是檢查過兩個│││││都檢查過,是在檢查什麼我實在想不│││││通│││││A:我跟你講啦,我找「憲堂」啦,「憲│││││堂」說外部的cy是歸「志成」管啦,│││││當初他們有白紙黑字啦,他們本來要│││││做,本來整個都要…去做啦,結果我│││││們上頭有指示,那給現場的做vt的檢│││││查,所以很多現場的主管他有去受v│││││t的訓練啦│││││B: 恩恩 │││││A:你訓練完你如果做不好當然是你這邊│││││主管的問題嘛│││││B:對啊│││││A:我跟「憲堂」講一句話,我說你這樣│││││不能這樣講,你這樣講會傷了你們…│││││測組的權威,人家會對你的信任感會│││││降低│││││B:對啊,而且你們那個報告是你們出的│││││耶│││││A:喔報告他們出的嗎?│││││B:對啊沒有啊│││││A:vt也是他們出的嗎?│││││B:他們有檢測報告啊│││││A:那個檢測報告那是內部啊,那是內部│││││啊那不是外部啊│││││B:cy就外部啊你是│││││A:對啊,外部是沒有出報告的啊│││││B:對啊…你想咧我之前就講過他那個怎│││││麼可能做外部,…變內部檢查│││││A:對,他是外部檢置嗎?今天這件是外│││││檢置嗎?│││││B:對│││││A:喔外部檢查喔,…問題就大了,你不│││││要動喔│││││B:沒有啦今年是?外部檢查啦…檢測組│││││有可能去做內部檢測│││││A:他廠商他要去管好啊│││││B:因為我跟你講啦,他內部檢查有沒有│││││,它內部一些那個下面…│││││A:他沒檢封喔│││││B:根本就沒著墨嘛,我就點他我說那個│││││整個都全面腐蝕了,我說那個全面腐│││││蝕你是不是要有個機制,讓你看起來│││││…持續觀察我們也接受啊,什麼…都│││││沒…你只說這樣子,那這樣子是怎樣│││││,本來你?外部檢查不然你是在檢查│││││高興的喔│││││A:我了解我了解,所以本身他料有問題│││││就對了│││││B:對啊…│││││A:ok好│││││B:你應該不會那麼早走嘛│││││A:不會不會│││├───────┼──────────────────┼───────────┤││⑤│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7時28分58秒├──────────────────┤他1596號卷㈣第65頁。││││A:嘿~吳桑│││││B:誰檢查說…│││││A:小胖啊│││││B:阿他是怎樣…│││││A:最小厚度以下啊│││││B:蛤?│││││A:腐蝕到最小厚度以下啊│││││B:阿沒有補救的辦法嗎?│││││A:第一個…,第二個叫人熔解補修啊,│││││…喂~│││├───────┼──────────────────┼───────────┤││⑥│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7時29分49秒├──────────────────┤他1596號卷㈣第65頁。││││B:那他那個補焊要多久?│││││A:我不知道咧,就兩條路啦,第一條路│││││是跟他說不要判,我們會照程序下去│││││做,他再來再時間再來看啦,就是第│││││一種是要交錢啦,就是…,照程序都│││││來啦,第二種是他不要判,他私底下│││││再來看│││││B:喔阿他…│││││A:對他就整個照程序來走,找有那個…│││││廠商補函、檢測,…│││││B:okok│││││A:你要走哪條路我要跟他講啊│││││B:我…找我│││││A:好好│││├───────┼──────────────────┼───────────┤││⑦│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7時32分31秒├──────────────────┤他1596號卷㈣第65頁、││││A:喂~吳桑│他1596號卷㈡第115頁││││B:喂~你叫協力廠商補一補再試驗啦│││││A:走不判就對了啦,喂~吳桑我聽不到│││││B:這樣聽到嗎?│││││A:有有│││││B:走這條路啦│││││A:走哪條路│││││B:走…補一補啦‧│││││A:喔不要送就對了啦,不要判就對了,│││││他還要排時間來看,哪時候才會好│││││B:…再跟你講│││││A:好好│││├───────┼──────────────────┼───────────┤││⑧│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7時33分31秒├──────────────────┤他1596號卷㈣第65頁、││││B:到現在還沒有下班│他1596號卷㈡第115頁││││A:我老大有打電話給我,說拜託你了│。││││B:到底是怎樣│││││A:拜託你了,後續他會確認時間,不要│││││走那一條路,走那一條路跟私底下不│││││是一樣,一個要繳錢一個不用繳錢│││││B:有一個正面的意義阿│││││A:有啦│││││B:那我跟你講,請他們看什麼時候把相│││││關的條件做好│││││A:我吳桑剛好在台北,跟他們主管在講│││││,要一個時間給你,看什麼時後會好│││││,一個是檯面上來看,一個是私底下│││││來看,總是要給個時間吧,那個程序│││││都要做│││││B:對阿│││││A:他會時間給我│││││B:OK│││├───────┼──────────────────┼───────────┤││⑨│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3月25日│B:0000000000(詹文正)【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09時26分09秒├──────────────────┤他1596號卷㈣第65頁反││││B:喂~我小胖啦│面至66頁、他1596號卷││││A:你現在在我辦公室喔│㈡第115頁正反面。││││B:對啊你跑去哪摸魚│││││A:我今天休息耶,我去看我丈人丈人住│││││院我來看他│││││B:是喔,我想說休息,幹,這麼爽爽咧│││││,我現在要去台南咧爽咧│││││A:你說什麼你講大聲一點│││││B:我一張合格證放你那邊啦昨天那份啦│││││A:好,…我會先放我這邊│││││B:對啊,我放在你這邊啦,那個現場在│││││講那個有沒有,…我那天看一個1369│││││有問題嘛,1365他們說他們裡面有去│││││看,其實下面整個都是全面腐蝕你知│││││道嗎│││││A:我跟你講啦,這是我們內部的問題啦│││││,我昨天有找「 林憲堂 」啦,那個…│││││我會跟吳桑講,因為那個…這次是統│││││包商,叫做「福碩」,我們一張「福│││││碩」,所以預測跟「林憲堂」…│││││B:因為我覺得你們的檢測比中油差很多│││││耶,中油他們檢測組很強耶│││││A:沒有沒有,…他說有檢測出來的東西│││││他到最後有一份總結報告啦,就是他│││││現在就是,因為他說以前你們只會拿│││││那個檢測的測後的報告啦,測後報告│││││是初步先出來啦,實際上他AI後面還│││││會簽一份說他這個分析│││││B:可是我有問他們說你們有沒有什麼機│││││制他們都拿不出東西來啊│││││A:誰?預測組嗎?│││││B:不是啊,他們課裡面啊│││││A:我跟你講啦,這就是我在罵的地方,│││││他課自己在操作,對設備的安全性都│││││不聞不問,照理說你就要嚴格審查叫│││││預測組看好才對啊,…什麼時候我該│││││要怎麼做什麼事情,應該他製程的課│││││長他要很清楚啊│││││B:對啊,沒有啊我問什麼都不知道啊│││││A:結果就是一問三不知啦,我在說那些│││││課長都是一堆爛貨的原因就是這樣子│││││,我不滿就是不滿這些課長,不然到│││││底是誰要了解對不對,預測組來講他│││││做一做,你想啦如果我今天,你的製│││││程來講,製程課長如果不關心你自己│││││的東西幹嘛我要跟你講,我要跟你講│││││的時候你不聽啊你知道我意思嗎?很│││││多就是製程課長人家要跟他講他跟本│││││不聽,他就一句話你給我做好就好,│││││對啊那是心態上的問題啦│││││B:對啊你們自己要加強一下吧,一個最│││││直接的問什麼都不懂,我就接不下去│││││了│││││A:我跟你講啦,他如果不懂,你就講不│││││然誰懂,不然廠長懂不懂,你就叫廠│││││長出來啊│││││B:對啊,沒有啊,這個問題我就說不然│││││你們誰能夠決定,…都不知道│││││A:你叫「永益」出來,不然你說誰能決│││││定啊,「永益」也不能決定啊│││││B:對啊│││││A:…到最後才跟我講的耶,你打電話來│││││之前才跟我講的│││││B:我知道啊,我就故意不要允諾啊,都│││││要用這樣子,他們不去重視這個問題│││││啦│││││A:我明天回去會跟吳桑講這個「經革」│││││的問題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我會跟他│││││講,搞不好以後我也不處理這個事情│││││了,我會跟吳桑講,現場的這些主管│││││,這種話只能用講的,你白紙黑字大│││││家彼此有壓力啦不行,我要考慮到你│││││這邊啦,會有壓力不行,白紙黑字│││││B:因為一直都這一塊一直都不改善啊,│││││也沒有改善啊,我覺得這很離譜的,│││││不然你們停機下來是要幹嘛│││││A:當然啊,甚至我愈來愈懷疑啦,就是│││││說我到底要不要去做那種…你知道嗎│││││?│││││B:對啊,因為這種東西不是突發的狀況│││││,是可以預防的,只要你落實你的檢│││││查機制,都能夠發現,結果你連這一│││││塊都沒做,這個就覺得很奇怪了│││││A:你現在在我辦公室嗎?│││││B:對啊│││││A:我們大仔有進去嗎?│││││B:有吧│││││A:有你去…你順便問他時間他昨天沒跟│││││我說時間他跟「 黃耀南 」在聊天啦沒│││││關係啦,沒關係你進去跟他講一下明│││││天那個你可能要先跟其他人講一下多│││││少人,沒關係啊我明天來的時候,早│││││上啊,我會早上下去一個一個講│││├───────┼──────────────────┼───────────┤││⑩│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㈠。│││104年04月15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9時39分06秒├──────────────────┤他1596號卷㈣第67頁、││││A:吳桑,今天「塗世說」跟「 鍾如明 」│他1596號卷㈡第116頁││││都有找我,他們是預定18號要入油,│正反面。││││因為19號要內外部檢查,所以會差一│││││天的時間,他們這一次要用原油下去│││││入,我以為他們是要用柴油│││││B:那怎樣│││││A:這樣程序就不對了,小胖來檢查時就│││││會出現問題了│││││B:哪一座│││││A:1302那一座,那一座明天做試壓,他│││││還一個內部檢查是19號│││││B:那要怎麼樣│││││A:明天小胖來我還要跟他討論一下│││││B:沒關係阿│││││A:先跟你報告一下│││││B:我明叫他們東西拿出來,你先拿給小│││││胖再討論,你知道意思吧│││││A:好啦,照你那個意思嘛│││││B:對阿,你要幾杯咖啡│││││A:你不是要兩杯│││││B:OK│││││A:你不是要買兩杯給他, 小吳 你要買一│││││杯│││││B:小吳何時│││││A:小吳應該也明天會來,這兩天都在找│││││我│││││B:沒關係,我明天拿三杯咖啡給你,還│││││有誰│││││A:前天那個少一點是不是還要補│││││B:沒關係,那個到時再說││├─┼───────┼──────────────────┼───────────┤│⒉│①│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3月25日│B:0000000000(劉家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時29分54秒├──────────────────┤偵6442號卷一第201頁││││A:威│反面至202頁。││││B:吳桑,我轉化廠劉家均,我有兩臺設│││││備,我這個定檢,兩臺換熱器,有去│││││…,回來來不及,因為我是3月27日│││││請詹文正要檢,今天3月25日,一般│││││來講要3天前要提出變更,因為差太│││││多天趕不回來,卡在重工卡在高雄,│││││想說可以幫我們 埃沙子 (音譯)一下│││││,檢查的日期我們再傳過去│││││A:不可能,因為那個3天前不是他在處│││││理的,你等於未備妥,你再申請│││││B:你意思是說我再另外申請│││││A:對阿,再排一個時間│││││B:但是他當天來如果沒有看到這兩臺設│││││備│││││A:就先跟他說,設備不在,做來不及,│││││不然設備不在要怎麼看│││││B:要事先跟他說嗎?│││││A:27號是禮拜五,沒關係阿,你先跟他│││││說│││││B:你說他今天也有來麥寮喔│││││A:有阿,早上還在我那邊,明天後天也│││││會來,怎麼會來不及│││││B:我們當初也叫保養一而再的確認,當│││││初估的太樂觀,你也知道重工難催│││││A:是麥寮重工嗎?│││││B:—臺在麥寮,一臺再他的下包在高雄│││││,4月2日才會回來│││││A:還要那麼久喔│││││B:所以才催不回來,我再申請這兩臺看│││││要怎麼申請時間│││││A:沒關係啦,先跟他說,再僑時間,他│││││們最近都滿的│││││B:喔喔,先說再瞧時間│││││A:對阿,東西沒回來他要怎麼看,他是│││││內部檢查嘛│││││B:對阿,永益都說不要提早說│││││A:為什麼不提早說,那天來多翻臉的,│││││你那兩臺NOTES給我,我明天再跟他│││││說│││││B:沒關係,我寄給你│││││A:早晚都要知道的,來不及就來不及了│││││B:我看他在那裡,我去跟他說一下,你│││││明天看到他再跟他說一下│││││A:為什麼你沒前三天說│││││B:這是我們疏忽的地方│││││A:設備載走了也不知道,也再檢│││││B:知道,很早就載走了,昨天才回覆要│││││回來的時間,昨天也來不及│││││A:昨天24號來的及阿,要調整時間昨天│││││來的及,你昨天如果傳我來不及│││││B:我昨晚才想到│││││A:來不及你要快點說,快傳,你今天傳│││││來不及了│││││B:我要知道他今天去哪我要問誰│││││A:我也不知道他今天去哪,你後天要檢│││││查│││││B:還是要送看看│││││A:不然你叫人去問看看,三天是怎麼樣│││││,不要說這兩臺│││││B:我那個人在外面上課│││││A:你自己打也沒關係,00-00000000,│││││你先叫人去協會問,你們做工檢的應│││││該知道│││││B:好│││├───────┼──────────────────┼───────────┤││②│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3月25日│B:0000000000(劉家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3時50分41秒├──────────────────┤偵6442號卷㈠第202頁││││A:威│正反面。││││B:可能要24號才是前三天│││││A:應該是昨天對不對│││││B:他叫我們申請複檢,這樣就是不合格│││││A:就是未備妥│││││B:這個東西我們就是去面對他,之前就│││││是拆下來有送去外面處理│││││A:沒關係,我等一下再跟他說│││││B:再麻煩你│││├───────┼──────────────────┼───────────┤││③│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3月25日│B: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20時46分48秒├──────────────────┤偵6442號卷㈠第202頁││││A:怎麼沒接電話│反面、他1596號卷㈣第││││B:有阿│66頁正反面。││││A:明天晚上屁股洗一洗│││││B:不是中午就要吃了,晚上還要吃│││││A:對阿,所以中午吃少一點│││││B:這樣不會很累嗎?│││││A:不會啦│││││B:你說27是那一座│││││A:明天再跟你說啦│││││B:我就忘記了│││││A:明晚啦,我是先跟你講,讓你有心裡│││││準備一下│││││B:好啦│││├───────┼──────────────────┼───────────┤││④│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4月07日│B:0000000000(詹文正)【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1時56分49秒├──────────────────┤偵6442號卷㈠第205頁││││A:威│。││││B:轉化那個回來了嗎?│││││A:我要確認一下,我等一下打給你│││││B:好│││││A:你現在在辦公室嗎?│││││B:對│││├───────┼──────────────────┼───────────┤││⑤│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4月07日│B: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2時01分59秒├──────────────────┤偵6442號卷㈠第205頁││││A:—座已經進來試壓OK,另外一座下午│正反面。││││B:下午要進來喔,何時要去看,明天嗎│││││?│││││A:可以阿,一座試完了,另外一座下午│││││會進來│││││B:這樣喔│││││A:你今天不是在這邊喔│││││B:我明天才會過去│││││A:我下午過去找你│││││B:你下午要找我?│││││A:沒啦,要去找發仔,那一座我總是要│││││去申請變更│││││B:他那個決定了嗎?│││││A:河川阿│││││B:阿…│││││A:因為河川本來要去,我說不要,因為│││││人還沒有決定不要去,決定後河川要│││││出面再出面│││││B:你決定後再跟我說,我跟我小姐說,│││││還是直接排4月11日假日,差不多早│││││上9點半,變更就好了嘛│││││A:定期的也要│││││B:定期的不用排│││││A:你變更完才能定期,原則上我吳桑沒│││││出聲你就照你的程序,其他不用講│││││B:什麼東西│││││A:你檯面上就檯面上的話│││││B:目前就是時間上配合你們,你們如果│││││趕我就4月11日先去看料│││││A:但是料已經買來了│││││B:他打電話跟我講就說沒有,怎麼可能│││││先備料,收到件再說,你就掛文之後│││││再拿給我,還有我們轉化那兩臺封了│││││嗎?│││││A:就是那兩臺,一臺已經進來了,一臺│││││下午│││││B:不是啦, 陳奎禮 那兩臺,你封了嗎?│││││A:還沒吧│││││B:叫他趕快封│││││A:我瞭解,我問看看封了沒│││├───────┼──────────────────┼───────────┤││⑥│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4月07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7時18分12秒├──────────────────┤偵6442號卷㈠第205頁││││A:今天是安排給小胖了,因為他們的程│反面。││││序是要先審資料再交錢,所以明天他│││││會來,因為我叫謝發政資料給我│││││B:我跟你說,盡量配合現場處理,該怎│││││樣處理就處理,該做的我們還是要│││││A:我知道,但是你明天要跟他開口一下│││││B:明天我在,OK│││││A:你再跟他說一下,他明天會來│││││B:另外,素玲我有叫他領一領再拿給你│││││A:OK│││├───────┼──────────────────┤│││⑦│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104年04月08日│B:0000000000( 許素玲 )【發話】││││13時50分18秒├──────────────────┤││││A:威│││││B:我素玲,你出去了喔,吳桑叫我拿一│││││ 萬二 給你│││││A:回去再說│││││B:協理會回來嗎?│││││A:會阿,他在福利大樓那邊│││││B:好│││├───────┼──────────────────┼───────────┤││⑧│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㈡。│││104年04月10日│B:0000000000( 蔣奇璋 )【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08時11分05秒├──────────────────┤偵6442號卷㈠第206頁││││B:喂│至207頁。││││A:處長,我吳恆昇,跟你報告一件事情│││││…明天我可能還再「出來」了│││││B:喔,是怎麼樣?│││││A:因為昨天「吳桑」又跟他拜託…因為│││││「K廠」那兩件,本來他說下禮拜二│││││要來看…昨天 陳明亮 , 陳協理 來找「│││││吳桑」說看能不能再早一點…那最早│││││就是明天嘛…因為今天他在斗六,不│││││可能過來麥寮這邊,他是說明天要先│││││進來我們麥寮…│││││B:「小胖」喔?│││││A:對,先進來麥寮,然後才要去「河川│││││」那邊,虎尾…兩件的行程都是我們│││││跟人家喬的…變成我不好意思,要去│││││他家載他來,再載去河川,再載他回│││││去,所以我可能會寫出差單│││││B:好啊…他KHU是轉化的嘛│││││A:對,他那兩座是E-1800A跟1800C│││││B:恩,那個有什麼問題嗎?│││││A:那個過程我跟你說,他本來是3月│││││27(日)「管束」就要復原、試壓了│││││,結果這兩個是委託「重工」做,「│││││重工」延到31(日),第一次延…第│││││二次延到4月初二,正式交給他們是│││││4月初七跟初八…初八那天「小胖」│││││來看,就看不到水壓│││││B:就是在漏啊│││││A:對,看不到水壓…還另外一個1800A│││││有三支管在漏,所以又「塞管」…因│││││為「塞管」,「小胖」就問我們保養│││││的驗收是怎麼驗收的│││││B:喔,你就要跟他講我們驗收那…│││││A:對啦,就是驗收的隨便廠商怎麼做,│││││都沒說話…│││││B:這是「重工」做的還是?│││││A:「重工」再發包給「 安雄 」做,「重│││││工」再過一手,但「重工」沒有盡到│││││責任啊…我在問「 林大力 」的時候,│││││我說「你怎麼驗收的?對重工要怎麼│││││處理?」,他就說「重工是自己企業│││││的,要怎麼處理?」,我說「你還是│││││一樣啦,重工雖然是企業的子公司,│││││但如果他會DELAY,我們也要照一般│││││的廠商DELAY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你要拿出去,至於上面的有沒有要處│││││理那是上面的事,我們第一線的要表│││││達我們的意思」,我是這樣跟他說啦│││││,不然永遠「重工」都這樣,下面第│││││一線的人就說我延也沒關係,塑化也│││││不會扣我們…那如果我們提出給他扣│││││錢,他就要向上面的解釋嘛│││││B:恩,對啊,不然承辦的人都沒事…│││││A:對啊,都不在意啦,永遠苦的都是我│││││們,不能這樣,所以我跟「林大力」│││││說,你絕對要提出,要求保養的,要│││││有扣款的動作…你要讓保養的苦到,│││││不能讓他放著沒事│││││B:這是「機保」發包的?│││││A:就要跟人拜託啊,你看「小胖」明天│││││這趟就是多跑的│││││B:他們那個試驗的應該是廠內自己裡面│││││試測才出來吧,等於都沒試啊…│││││A:但是因為那是「內抽品」,他杓子蓋│││││」沒拿過去,沒辦法封起來,那就沒│││││辦法試嘛…製造那邊是沒辦法試,那│││││邊就只做「PT」而已,要拿回來才能│││││試,試完才能驗收│││││B:這是焊接的問題還是管子自己的問題│││││?│││││A:他們是說管子的問題…但是我自己認│││││為…那不是擴管那邊出問題耶,那是│││││在彎管、U型管那邊有破洞,所以有│││││裂開…彎管的部分,一般來說可能是│││││粗心大意,這個廠商可能隨便做,沒│││││注意到,把我們壓一個壞掉…是成型│││││的時候出問題啦│││││B:所以這個做「PT」看不出來?│││││A:「PT」是看前面擴管的而已啊,因│││││為擴管之後要去焊嘛,但是另外一頭│││││彎管的部分,不會去看到,那邊沒做│││││檢測啊…│││││B:那就是在…管子都沒辦法測?│││││A:沒辦法,還要試壓│││││B:要整個組起來,連同POWER蓋一起才│││││有辦法用│││││A:對對,其實是看得到啦,如果只有一│││││點點是看得到,可能就是做下去了,│││││也剛好在趕,隨便就給他做一做…│││││B:像一般這種廠商做的,我們沒辦法用│││││個│││││A:有,有辦法,但是這個進度就從3月│││││27延到31、延到4月初二、初七、初│││││八…進度就慢了│││││B:所以都沒有試就…│││││A:對啦,他試是知道…因為那天初八去│││││看的時候,我們的人答說…他就說沒│││││測來不及測,等一下再去看就好,我│││││們的人如果又說破管,那他一定會火│││││的…就延這麼多天了,來又準備不好│││││,還說破管,兩三件事混在一起,他│││││就翻臉了…我們的人又一副不要緊的│││││,所以…因為這件事情我之前就跟他│││││拜託了,拜託說稍微延一下,不好意│││││思啦…他就已經答應我了,所以那天│││││初八在看的時候,我們的人弄得不好│││││,又沒資料,所以我就沒說話,我已│││││經拜託過一次了,我們又沒做好,我│││││還能怎麼講?再講就換我受傷,會被│││││他打│││││B:恩│││││A:原則上是這樣,明天我就會辦出差的│││││方式去載他,然後跑這些行程…反正│││││都是我們拜託人家的,沒辦法,遇到│││││了│││││B:那說下禮拜十四要去台北喔?│││││A:對,十四晚上│││││B:那晚上就要住那邊?│││││A:住那邊或是住台南也可以│││││B:不是台北嗎?│││││A:我是覺得應該要去台南住│││││B:你是說坐回來去台南住?│││││A:對,因為隔天九點公祭嘛…隔天要去│││││ 許桑 」他爸爸那邊公祭嘛…如果在台│││││北可能趕不上,不如飯吃一吃,再趕│││││到台南比較方便,隔天才有充裕的時│││││間,好不好?│││││B:好啦,那下禮拜再講│││││A:好,BYEBYE││├─┼───────┼──────────────────┼───────────┤│⒊│①│A:0000000000( 湯金彬 )【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02日│B:0000000000【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4時40分01秒├──────────────────┤他1596號卷㈡第115頁││││A:…在辦公室│反面。││││B:怎樣│││││A:你明天在…喔│││││B:幹嘛│││││A:你明天是不是在煉一啦│││││B:明天有兩個地方啦│││││A:是不是│││││B:怎樣│││││A:注意一下│││││B:為什麼,注意什麼│││││A:惦惦啦,不樣講話,我跟你講你不要│││││講話啦,設備有問題,熱交換器│││││B:我不是檢那個耶│││││A:好啦,人家說你明天檢的啦,對啦你│││││注意一下就好了啦,你自己稍微注意│││││一下,聽說很嚴重啦,變形啦,膨脹│││││了,不要講啦,你自己注意就好了│││││B:好│││││A:OK│││├───────┼──────────────────┼───────────┤││②│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03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09時01分08秒├──────────────────┤偵6442號卷㈠第204頁││││A:威│反面至205頁。││││B:吳恆昇,小胖來了嗎?│││││A:還沒│││││B:真的有那麼嚴重嗎?│││││A:我想說他看到,我會再跟他討論看有│││││沒有解,他可以做的範圍,要怎麼解│││││B:他來你再問他要怎麼解,整個變更檢│││││查│││││A:因為小胖再說變形的部分比較難,縱│││││使我們用那個手法推回去,還是硬力│││││有問題│││││B:另外,該給他的,該處理的也是要處│││││理│││││A:我知道│││├───────┼──────────────────┼───────────┤││③│A:0000000000(湯金彬)【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03日│B:0000000000(王新任)【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3時05分27秒├──────────────────┤他1596號卷㈡第115頁││││B: 湯叔 謝謝啦,我在給你跟…感謝一下│反面至116頁。││││。通知說我想說沒了要休息了說,通│││││知說叫我明天要進去跟他開會。│││││A:要開會喔。│││││B:他就說決定要割掉,他說判定不合格│││││,要叫我進去請修│││││A:確定是詹文正檢的喔│││││B:我沒問他耶,我不好意思問│││││A:因為詹文正他要去阿│││││B:對啊就是他跟我講的,今天假日詹文│││││正怎麼叫他出去,掛假日的喔│││││A:對啊掛假日啊│││││B:我明天去再問啊,應該是啦,不然我│││││…跟你和詹大哥感謝一下│││├───────┼──────────────────┼───────────┤││④│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07日│B: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2時02分04秒├──────────────────┤偵6442號卷㈠第205頁││││A:—座已經進來試壓OK,另外一座下午│正反面。││││B:下午要進來喔,何時要去看,明天嗎│││││?│││││A:可以阿,一座試完了,另外一座下午│││││會進來│││││B:這樣喔│││││A:你今天不是在這邊喔│││││B:我明天才會過去│││││A:我下午過去找你│││││B:你下午要找我?│││││A:沒啦,要去找發仔,那一座我總是要│││││去申請變更│││││B:他那個決定了嗎?│││││A:河川阿│││││B:阿…│││││A:因為河川本來要去,我說不要,因為│││││人還沒有決定不要去,決定後河川要│││││出面再出面│││││B:你決定後再跟我說,我跟我小姐說,│││││還是直接排4月11日假日,差不多早│││││上9點半,變更就好了嘛│││││A:定期的也要│││││B:定期的不用排│││││A:你變更完才能定期,原則上我吳桑沒│││││出聲你就照你的程序,其他不用講│││││B:什麼東西│││││A:你檯面上就檯面上的話│││││B:目前就是時間上配合你們,你們如果│││││趕我就4月11日先去看料│││││A:但是料已經買來了│││││B:他打電話跟我講就說沒有,怎麼可能│││││先備料,收到件再說,你就掛文之後│││││再拿給我,還有我們轉化那兩臺封了│││││嗎?│││││A:就是那兩臺,一臺已經進來了,一臺│││││下午│││││B:不是啦,陳奎禮那兩臺,你封了嗎?│││││A:還沒吧│││││B:叫他趕快封│││││A:我瞭解,我問看看封了沒│││├───────┼──────────────────┼───────────┤││⑤│A: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07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2時31分51秒├──────────────────┤他1596號卷㈡第15頁反││││A:喂~│面。││││B:欸請教一下,我如果用平常不要用假│││││檢這樣好嗎?│││││A:沒空啊│││││B:喔這樣喔好│││││A:沒有啦你們有差嗎?│││││B:他現在這個時間是抓平時啦│││││A:我跟你講啦,我這樣排比較有抽退│││││啦│││││B:好啦好啦,一句話,了解│││├───────┼──────────────────┼───────────┤││⑥│A:0000000000(詹文正)【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13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5時52分02秒│C:(吳清萍)│他1596號卷㈡第15頁反│││├──────────────────┤面至16頁。││││B:方便講話嗎│││││A:講講│││││B:明天早上我們吳桑他要先去環球科技│││││大學,他那邊有個會,所以明早不在│││││啦│││││A:下午幾點?│││││B:下午我不知道他幾點會回來啦│││││A:不然就明天啊,後天啊│││││B:後天來不及啦│││││A:不然什麼問題啦│││││B:沒有啦,那天你也有看到啊,他那個│││││安全閥就設定50多啊,事實是這樣啊│││││A:對啦這不是重點…│││││B:他現到失到90多了啦,92了啦│││││A:東西咧│││││B:東西在我這邊,確定都有照片那個都│││││有試啦│││││A:那你大仔怎麼講│││││B:你等一下│││││C:我跟你講喔│││││A:好我給你講│││││C:我都有看那個資料了啦,…看一看你│││││如果降低他那個壓力的標準,於法上│││││應該可以說得過啦,不會讓你出問題│││││啦│││││A:恩│││││C:他那個算壓力,裡面有註明啦,你如│││││果合格證你壓力作記號,你用降低你│││││核定低│││││A:沒有啦,我就不能核定這個,要照正│││││常程序來│││││C:沒關係啦,他那個後面這邊有技術,│││││你有看過了嘛,重測與管測…共用安│││││全閥這些東西…│││││A:我知道啦│││││C:…│││││A:沒有啦你講的都不是問題,那個就不│││││是那個問題,那就是那個…的問題啦│││││,你講的我都知道啦,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好了喔│││││C:對啦…│││││A:沒有啦那個跟那個都沒關係,你說…│││││就好了│││││C:這樣明天就讓他們可以處理了啊│││││A:那我還要去看喔│││││C:你也不用進來看啦│││││A:不用?│││││C:對啦如果有什麼事我把它處理掉?負│││││全責啦│││││A:恩好啦好啦,你褲子脫一脫好了啦,│││││好啦了解│││││B:喂~這樣啊│││││A:那就這樣啊│││││B:資料我明天再給你看│││││A:沒有啦,我洗說抱怨因為一廠實在太│││││爛了│││││B:我知道啊我知道│││││A:那太扯了,講那個都沒關係│││││B:是不錯啦,只是你如果要佔他便宜…│││││你也是講不過去啊│││││A:沒有啦我哪敢,我不敢啦│││││B:對啊你不敢嘛,明明PSP都50多,怎│││││麼操作也是50多│││││A:我知道啦,了解啦│││││B:我們的人就沒有…他也苦到了啊…│││││A:好│││││B:OK好│││├───────┼──────────────────┼───────────┤││⑦│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15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9時39分06秒├──────────────────┤他1596號卷㈣第67頁。││││A:吳桑,今天「塗世說」跟「鍾如明」│他1596號卷㈡第116頁││││都有找我,他們是預定18號要入油,│正反面。││││因為19號要內外部檢查,所以會差一│││││天的時間,他們這一次要用原油下去│││││入,我以為他們是要用柴油│││││B:那怎樣│││││A:這樣程序就不對了,小胖來檢查時就│││││會出現問題了│││││B:哪一座│││││A:1302那一座,那一座明天做試壓,他│││││還一個內部檢查是19號│││││B:那要怎麼樣│││││A:明天小胖來我還要跟他討論一下│││││B:沒關係阿│││││A:先跟你報告一下│││││B:我明叫他們東西拿出來,你先拿給小│││││胖再討論,你知道意思吧│││││A:好啦,照你那個意思嘛│││││B:對阿,你要幾杯咖啡│││││A:你不是要兩杯│││││B:OK│││││A:你不是要買兩杯給他,小吳你要買一│││││杯│││││B:小吳何時│││││A:小吳應該也明天會來,這兩天都在找│││││我│││││B:沒關係,我明天拿三杯咖啡給你,還│││││有誰│││││A:前天那個少一點是不是還要補│││││B:沒關係,那個到時再說│││├───────┼──────────────────┼───────────┤││⑧│A:0000000000(湯金彬)【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16日│B:0000000000(王新任)【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6時23分41秒├──────────────────┤他1596號卷㈡第116頁││││B:喂│反面。││││A:試水試好了喔│││││B:對啊,你知道喔│││││A:整個都好了是不是│││││B:都好了啊…檢查完了啊│││││A:OK是不是│││││B:OKOK│││││A:小胖傳一張相片給我打不開啦│││││B:OK喔好啦│││││A:謝謝你│││├───────┼──────────────────┼───────────┤││⑨│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19日│B:0000000000(張永益)【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07時50分09秒├──────────────────┤他1596號卷㈣第67頁。││││A:永益,要去拍照喔│他1596號卷㈡第104頁││││B:我拍兩張│反面。││││A:GPS抓得到嗎?│││││B:有阿,我拍兩張,一張靠近點,一張│││││遠一點,有拍到台塑石化煉油大樓這│││││樣子│││││A:OK│││├───────┼──────────────────┼───────────┤││⑩│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㈢。│││104年04月19日│B:0000000000(毛西斌)【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2時29分28秒├──────────────────┤他1596號卷㈣第67頁、││││A:跟你報告一下,1302完了│他1596號卷㈡第104頁││││B:OK了喔│反面。││││A:有拜託他不要再去現場了,不然去現│││││場會出破,在辦公室結束就好了,順│││││順給他去│││││B:辛苦了│││││A:不要這樣說│││││B:明天見││├─┼───────┼──────────────────┼───────────┤│⒋│①│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㈣。│││104年03月27日│B:0000000000(郭銘讚)【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1時45分56秒├──────────────────┤偵6442號卷㈡第141頁││││A:威│、偵6442號卷㈠第203││││B:組長,講話方便嗎?│頁反面。││││A:你講│││││B:我們今天外部檢查,有一臺已經有克│││││漏了,克漏的部分稍微再滴水,另外│││││一臺回收的廢水也再滴,我們已經用│││││集水桶收起來,吳慶松看到說不行,│││││說要判不合格│││││A:我沒辦法│││││B:因為補那個,我如果馬上叫人來補│││││,應該沒有漏的問題│││││A:本體還是哪裡│││││B:設備的發男(音譯),我跟他講,他│││││都在張,就不能讓他們看到再漏就對│││││了│││││A:之前因為液為器的砝南面洩漏就判不│││││合格了,我要怎麼講,一樣的CASE│││││B:我們現在如果克漏,拍照起來給他可│││││以嗎?│││││A:—樣阿,就是不行│││││B:現在唯一的方式就是克漏,又不能接│││││受克漏,不合格又繼續使用,危害性│││││是沒有,是廢水的轉電頭│││││A:沒有是沒有,你看要隔離起來│││││B:那個沒辦法隔離,整個RCT要停│││││A:你們沒有發覺嗎?│││││B:有阿,我們有紀錄起來,都用集水桶│││││在那邊集水│││││A:你們沒處理還讓人家檢查│││││B:我們早就克漏起來,我們人也知道用│││││集水桶集起來,引起他的注目│││││A:我人還要去臺北│││││B:我先問看看,現在如果克漏起來可以│││││繼續使用嗎?│││││A:我不敢講,現在都變天了,要守一點│││├───────┼──────────────────┼───────────┤││②│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㈣。│││104年03月30日│B:0000000000(郭國良)【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1時32分02秒├──────────────────┤偵6442號卷㈡第141頁││││A:威│正反面、偵6442號卷㈠││││B:吳恆昇喔,郭國良,你知道上禮拜五│第204頁正反面。││││的事情嘛│││││A:我知道阿│││││B:他到底會不會判不合格│││││A:會阿,就我的認知會阿,我有跟郭銘│││││讚說過了,OL1那邊就是因為這樣被│││││判不合格│││││B:你沒有幫忙一下│││││A:我要怎麼幫忙,你有對我多好我阿知│││││B:先說配合度│││││A:哪有│││││B:他現在要叫我簽那個什麼輔導,就是│││││要判不合格│││││A:你大大力簽下去│││││B:簽下去就不合格,停止操作呢│││││A:你擔阿,就不要停繼續操作阿│││││B:你溝通一下│││││A:有啦,你 秀桑 在這邊,我吳桑有指示│││││叫我跟他說一下│││││B:吳慶松這個先等一下│││││A:沒啦,他沒出來我要怎麼講│││││B:他現在在那邊跟你講│││││A:沒阿,是秀桑在這邊│││││B: 郭明讚 也出去外面│││││A:他在這邊阿│││││B:我這邊先HOLD住│││││A:他叫你簽你就簽,怕什麼│││││B:簽就不合格不就倒了│││││A:不會啦,你那會倒│││││B:你知道就好│││││A:我前天就跟郭明讚說過了,0L1那邊│││││就被判不合格,不相信你問看看│││││B:你要大力幫我推一下,我馬上改善│││││A:他那個也是水的系統,你們真的偷吃│││││不會擦嘴│││││B:工程加減阿,他也不會影響安全│││││A:那是你的認知阿│││││B:你說一下我們會改善就好│││││A:你用這樣也不快包一包│││││B:有克漏阿│││││A:克漏有人看到│││││B:他有克了,只是還沒正式,正式還要│││││時間│││││A:好啦│││├───────┼──────────────────┼───────────┤││③│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㈣。│││104年03月30日│B:0000000000(吳慶松)【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5時45分56秒├──────────────────┤偵6442號卷㈠第204頁││││A:威,你先按下,他要先找人推看看,│反面、偵6442號卷㈡第││││找人噴看看│141頁反面。││││B:這樣喔│││││A:就是他叫人點,擦掉兩小時之後沒問│││││題,他那個是油令的,暫時按下│││││B:好│││├───────┼──────────────────┼───────────┤││④│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㈣。│││104年04月15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9時39分06秒├──────────────────┤他1596號卷㈣第67頁、││││A:吳桑,今天「塗世說」跟「鍾如明」│他1596號卷㈡第116頁││││都有找我,他們是預定18號要入油,│正反面。││││因為19號要內外部檢查,所以會差一│││││天的時間,他們這一次要用原油下去│││││入,我以為他們是要用柴油│││││B:那怎樣│││││A:這樣程序就不對了,小胖來檢查時就│││││會出現問題了│││││B:哪一座│││││A:1302那一座,那一座明天做試壓,他│││││還一個內部檢查是19號│││││B:那要怎麼樣│││││A:明天小胖來我還要跟他討論一下│││││B:沒關係阿│││││A:先跟你報告一下│││││B:我明叫他們東西拿出來,你先拿給小│││││胖再討論,你知道意思吧│││││A:好啦,照你那個意思嘛│││││B:對阿,你要幾杯咖啡│││││A:你不是要兩杯│││││B:OK│││││A:你不是要買兩杯給他,小吳你要買一│││││杯│││││B:小吳何時│││││A:小吳應該也明天會來,這兩天都在找│││││我│││││B:沒關係,我明天拿三杯咖啡給你,還│││││有誰│││││A:前天那個少一點是不是還要補│││││B:沒關係,那個到時再說││├─┼───────┼──────────────────┼───────────┤│⒌│①│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㈤。│││105年06月07日│B:0000000000(吳慶松)【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2時55分09秒├──────────────────┤他1596號卷㈣第73頁正││││A:小吳,方便講話嗎?那一件我想要做│反面。││││一個動作,可能他會再打給你│││││B:誰│││││A:現場啦,我會說,叫我們停車就對了│││││,我要栓一個大力點│││││B:現在都沒聲音,我要撞過去│││││A:我找我老大,也沒有什麼表示,乾脆│││││叫他們停一停,沒啦,我會先講,看│││││他們上面有什麼指示│││││B:這樣我拿單子回去我就一個假動作│││││A:好阿,他會再問你,等一下我會先打│││││電話滅他講,你跟他催一下就好,我│││││這個動作是催他一下│││││B:OK│││││A:不然我主管也沒有指示什麼,這是個│││││案,個案好像很容易處理,我不要這│││││樣子,我要讓上面去承諾以後怎麼處│││││理,要加速那一些其他還沒有拆的,│││││要主管出來壓說,要有 計晝 出來│││││B:那一天被我看到你就不是這樣│││││A:對阿,我的意思就這樣,要催那邊就│││││對了,下午一點之後我會打電話給他│││││,說不同意這種,你去問其他人,建│││││議說是這樣子,我現在是做假動作而│││││已│││││B:OK,掰掰│││├───────┼──────────────────┼───────────┤││②│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㈤。│││105年06月07日│B:0000000000(吳慶松)【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4時37分06秒├──────────────────┤他1596號卷㈣第73頁反││││A:你在上課喔│反面至74頁反面。││││B:我回來辦公室│││││A:你可以藉離開跟我講話│││││B:OK│││││A:你前講的那一件,因為現場陳協理來│││││找我,他商量一個問題,你臨時判了│││││,我們會措手不及,所以一些時間給│││││我們,我們快來開會處理這件事情│││││B:你們要怎麼開會│││││A:我們向上頭來報告,報告何時要處理│││││這些事情,總是要發包,發包要抓這│││││些時間,如果下去就沒辦法抽退,現│││││在都是空窗期,除了這一臺之外,其│││││他部分我們一樣要快速瞭解目前情形│││││如何,所以那也是要抓個計畫出來│││││B:這一臺是沒問題嘛│││││A:如果真的我講也沒用他講也沒用,就│││││要請郭理事長出來跟你講一下了,要│││││拜託你一下啦│││││B:好啊好啊│││││A:對啊,好不好,…拜託一下好不好,│││││你等一下他跟你說明一下│││││C:吳桑,現在是這樣啦,當然這個站在│││││市面上來看這個有疑慮,當然我們也│││││是經過計算我認為是要給我一點時間│││││處理,並沒有說立即的危險啦,我是│││││說因為現在要修理總是要停車嘛│││││B:對啊,你如果停車下來修理這樣咧│││││C:要一段時間啦│││││B:要一段時間?如果停下來修理這樣│││││C:因為我要找包商,還會影響一些產銷│││││安排,這要調度要一些時間給我│││││B:當然啦,在產能的考量你們有你們的│││││考量,但是在安全上的考量我們是只│││││站在安全上的考量啦│││││C:對啦沒有錯,我們也會比你們更緊張│││││說實在的,因為這個東西出在我們家│││││B:我也很緊張啦│││││C:因為最主要跟你報告,因為根據一些│││││計算,我們是認為不是立即性的危險│││││B:當然啦,你們站在你們的立場去計算│││││應該是沒問題啦,但是站在我的立場│││││我有相當的疑慮啦│││││C:哈哈~有疑慮就對了│││││B:對對│││││C:所以我的意思就是說不然給我一點時│││││間啦,我們將這一些準備好的計晝送│││││給你們看,你們覺得這樣好再來做決│││││定│││││B:沒有啦,我沒辦法幫你們承擔什麼啦│││││,有辦法就是一個階段一個階段下去│││││做,就是說我做一個階段你們做一個│││││階段這樣啦,這樣好不好│││││C:你的意思是給我們一點時間就對了│││││B:我就是先判不合格,你們再下去修改│││││,這樣好不好│││││C:沒有啊,你判不合格我們就怕來不及│││││啊,是不是說有什麼例就是不然給我│││││幾個月的時間│││││B:這種東西沒有什麼例子啦,這都是說│││││大家在這邊這樣講的啦,這個沒有例│││││子說怎麼做啦,我不知道你瞭不瞭解│││││我的意思│││││C:這我也不知道怎麼講,因為我的意思│││││也是我們也急著要處理,就給我一點│││││時間去安排廠商進場,那個總是要排│││││停車…│││││B:因為這段期間的風險誰要承擔?│││││C:這當然是我們承擔啊│││││B:恩除了你承擔以外啊,那你要考量到│││││我的立場啊,不然我今天就很簡單了│││││啊是不是│││││C:當然你們的立場我們也會考慮啦│││││B:對啊,我們的立場你也要考慮一下啊│││││,我就是有考量到你們的立場我才會│││││採取這個動作,因為這個你們原本就│││││事先要去瞭解了,不要檢查的時候才│││││去發現這個問題,真的大家都很頭痛│││││C:沒有因為我們就是在那邊說知道說修│││││會那個問題,所以一支支就開始在剝│││││皮處理了│││││B:我暸解,你們這個時程早就該趕快走│││││了啊,怎麼在來檢查的時候才,我們│││││檢查到這個問題基本上是給我們…│││││C:我們這樣講啦,因為我們「localre│││││source」人力也是有限啦,要整支打│││││要把保溫的拆下來要來做除鏽油漆的│││││廠商工人實在是沒有很多,所以我們│││││就是一支支排下去,剛好這支遇到外│││││部檢查,剛好那時候還沒趕緊除鏽油│││││漆完成,這點對你比較抱歉啦│││││B:沒有啦,我們共同站在安全的考量就│││││真的有這個問題,就共同來檢討啦,│││││不要說你「暗坎」讓我不知道,這也│││││不是我們實際想要得到的結果嘛│││││C:對啦當然│││││B:是啊,今天像這個情形遇到了,我自│││││己也很頭痛啦,因為看到這個「腐蝕│││││度」已經咬到這樣下去了│││││C:沒有啦,是PEETING(音譯)你如果│││││說全面性的,我們一下子也先用什麼│││││方法先處理啊不過這個PEETNG)音譯│││││)相當的里程也有到那邊,讓我檢查│││││看到真的滿大的疑慮啦,我的意思就│││││是說像我剛剛那樣講判你們不合格,│││││你們承擔你們自己看要怎麼處理你的│││││意思說判不合格我們來承擔,反正出│││││事我們要負責│││││B:我不是說出事情啦只是說你們如果一│││││個階段一個階段這樣啦│││││C:你這個所謂的階段很難那個,如果反│││││正外部檢查時間到了嘛│││││B:對啊,不然你就跟吳恆昇討論一下看│││││有沒有比較好的方法│││││C:OK,好抱歉啦│││││B:你叫吳恆昇聽一下│││││A:喂~│││││B:我故意,你方便講話嗎?│││││A:你說│││││B:我「噹」他啦,我先跟你講這樣,現│││││在就是你跟他討論,我不讓他過,你│││││跟他討論看怎樣再電話聯絡好不好│││││A:好│││├───────┼──────────────────┼───────────┤││③│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①佐證事實一、㈤。│││105年06月07日│B:0000000000(吳慶松)【受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5時20分39秒├──────────────────┤他1596號卷㈣第73頁反││││A:喂~我們陳協理現在回去煉油那邊,│反面至75頁反面。││││他會要求他的人擬計畫出來啦│││││B:恩│││││A:快來做就對了啦對啊,但是你要找廠│││││商要你計晝的時間…他現在向上面報│││││的就是說他發現設備有問題必須要處│││││理就對了│││││B:那個是陳明亮嘛,那個是不是說「幹│││││就判不合格就好了」那個嘛對不對│││││A:哈哈不會啦他不敢啦│││││B:古仔打電話給我耶│││││A:因為我打給他啊│││││B:喔你打給他的喔│││││A:我在他面前打給他啊,他就來就在講│││││我當然要打│││││B:是喔│││││A:當然…大仔會打啊│││││B:他打給我啊│││││A:不然他肉棕吃假的喔│││││B:哈哈…│││││A:開玩笑的│││││B:知道啦│││││A:他是說端午節過後下禮拜會給我們一│││││個答案啦│││││B:總是不能一直放著啊│││││A:沒有啦,你就給我啊,你拿來給我就│││││好了,反正你是外部的人其實風險是│││││很小,只是要逼他們一下啦│││││B:我就在逼他們啊│││││A:我知道啊,我看他在跟你講電話的時│││││候│││││B:表情很差│││││A:對啊很差│││││B:阿你大仔有出來嗎?│││││A:有啊,我後來再打給他跟他講│││││B:阿他表示什麼意見?│││││A:他當然也是照我們的,他說不是當然│││││叫我拜託你我們會拜託嘛,原則是這│││││樣嘛,但是現場你計畫自己要拿出來│││││我們才有辦法跟他講啊,不是口說無│││││憑啊,他的意思是這樣啦│││││B:恩│││││A:本來就是這樣啊,你就是要有計晝拿│││││出來不能唬的啊│││││B:他就要叫我答應,我說你找吳恆昇討│││││論看有什麼方法│││││A:對啊就是這樣啊,他的意思是說你總│││││是要有計晝出來,不然你上面哪個主│││││管你要簽嘛,哪個要簽我都沒問題,│││││你叫個廠長簽夠嗎?你上面的都在說│││││叫這邊現場第一線的去擔沒有什麼意│││││義嘛,你既然事業部的主管,你事業│││││部的主管就要去擔嘛,你怎麼可以讓│││││廠長去擔?│││││B:喔這是陳明亮負責的喔│││││A:對啦對啦,你真是不錯不錯,表現得│││││很好│││││B:印象很深啦│││││A:沒有啦還是要啦,其實這樣下去他們│││││才會正視這個問題啦│││││B:對啊,我們主要也是要那個而已啦│││││A:我們會說你趕快去處理這個事情不要│││││說…│││││B:不要裝得外外啦│││││A:對啦│││││B:都當作沒一回事,大家也比較會重視│││││A:對啊,這樣彼此也比較沒有壓力啦、│││││B:我就他說我很有壓万,非常有壓力│││││A:哈哈│││││B:真的啊│││││A:你本來就有壓力了啊你的名字就叫作│││││壓力│││││B:靠夭啊│││││A:你的名字本來就壓力了啊│││││B:跟你講啦,這個0K啦,但是我就是跟│││││你看外部│││││A:當然當然│││││B:我沒辦法承擔什麼│││││A:我知道我知道,你的事你都不知道啦│││││B:如果有事情的時候大家都要知道喔│││││A:我知道啊,沒有他們會知道,不是我│││││們會知道│││├───────┼──────────────────┼───────────┤││④│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一、㈤。│││105年11月02日│B:0000000000( 許文賢 )【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1時39分34秒├──────────────────┤他1596號卷㈣第76頁。││││A:威, 許浪 (音譯)│││││B:那一件 炳宏 (音譯)問你說那個形式│││││檢查是中檢索誰建議的│││││A:代檢│││││B:沒別家廠商嗎?│││││A:別家廠商不放心阿│││││B:我知道,也是有別的廠商可以做就對│││││了│││││A:但是他的實績在麥寮比較有│││││B:以前沒看過這樣簽│││││A:沒有錯,因為這一件比較特殊│││││B:怎麼講│││││A:本來他要判不合格,因為他已經腐蝕│││││到超過最低的厚度,我跟檢查員說不│││││要判,判了我要整個撤下來,整個要│││││停下來,我們E系列很多單元要一起│││││停下來,一起停下來我們非額(音譯│││││)排放會超過30天│││││B:所以是因為這一件特殊到一定程度,│││││你是說因為檢查員跟他推薦的還是│││││A:是檢查員│││││B:所以他檢查就OK││└─┴───────┴──────────────────┴───────────┘附件、犯罪事實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含勘驗後更正)┌─┬───────┬──────────────────┬───────────┐│編│時間│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備註││號││││├─┼───────┼──────────────────┼───────────┤│⒈│①│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①佐證事實二、。│││104年03月19日│B:0000000000(錢嘉榮)【發話】│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6時24分16秒├──────────────────┤偵6442號卷二第09頁、││││A:威,副座喔│偵6442號卷一第200頁││││B:吳桑在嗎?│。││││A:他在跟協理講話,很要緊的事嗎?│││││B:早上羅惠元進來我們這邊的問題│││││A:那你等一下再打,他現在在裡面│││││B:在五輕那邊就對了│││││A:對啦│││├───────┼──────────────────┼───────────┤││②│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19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本院卷第334至336頁。│││16時34分42秒├──────────────────┤││││A:你好。│││││B:我吳恆昇,你方便講話嗎?│││││A:沒關係,你說。│││││B:惠元今天有來我們這邊,他檢一檢沒│││││問題,要回去我們辦公室的時候,辦│││││公室剛好有一個監視器的廠商,去拿│││││我們一個沒在用的不安全1米2的梯│││││子,因為那個我們沒有在用,收起來│││││在地下室,要去看那個監視器就對了│││││,要去維護監視器,剛好給惠元看到│││││,惠元就說要開這一條,要給我們開│││││罰單。│││││A:哪個發包、那個單位發包?│││││B:那是碼槽廠商、定期維護的廠商,因│││││為那個監視器我們是議約廠商,他沒│││││拿梯子進來,找我們拿梯子,我們就│││││說我們沒合格的梯子,結果不知道為│││││什麼找找找,找到樓下地下室有一個│││││1米2的梯子,那隻梯子少衡桿,用│││││繩子綁著,本來就不合格,我們沒在│││││用,結果他拿出來用被惠元看到。│││││A:合梯多高?│││││B:1米2。│││││A:是合梯嗎?│││││B:什麼,合梯合梯。│││││A:蛤。│││││B:合梯。│││││A:那個廠商是不是有拜託「 錦得 」(音│││││譯)來講?│││││B:我不知道。│││││A:他打給惠元我有在聽。│││││B:嘿嘿嘿,惠元怎麼說?│││││A:因為他出差到你那邊我知道。│││││B:那惠元說怎麼樣?│││││A:他會開啦,他跟「錦得」(音譯)說│││││這樣。│││││B:是喔,這樣就很不好了。│││││A:蛤。│││││B:這樣就很不好了,因為我們才剛發生│││││那一件,這時間被開罰單,我們內部│││││、我一定會被定死,我們沒有煩惱那│││││一張罰單,我們煩惱那張罰單開來,│││││我們內部就死定了。│││││A:不然你再轉看看,相關資料準備完再│││││來說,不然怎麼辦,你要想說樓梯有│││││下來的方式,我現在才知道、最近我│││││們主任各科都在說罰款怎麼那麼少?│││││B:對阿,你叫一個人去講你就倒了,他│││││都跟他說要開了,我現在要怎麼講,│││││我講不下去了。│││││A:因為他出差去你那裡我有看到…│││││B:對阿,他這樣有原則了,他說他要開│││││就會開了,你想看看我們要怎麼脫,│││││好嗎。│││││A:合梯,你是說合梯沒細條喔?│││││B:對阿,沒細條,我如果…│││││A:人有在合梯上面嗎?│││││B:我不知道,應該、我問看看有沒有拍│││││到。│││││A:你問現場有沒有拍到,如果沒有再來│││││…│││││B:好阿好啊。│││││A:我就放在那裡而已、如果拍到人大概│││││就無解了。│││││B:好啦好啦。│││││A:你打給我就是,我放在那裡人沒有在│││││上面,沒拍到。│││││B:好啦好啦。│││││A:看可不可以轉啦,這樣好不好,如果│││││我放在那裡、人沒在那裡我們再來轉│││││。│││││B:好啦好啦。│││││A:如果人拍到…│││││B:再說了。│││││A:因為我看他出差有去你那邊。│││││B:好好好。│││││A:嘿啦好嗎,往這個方向啦,再連繫。│││││B:好好好。│││├───────┼──────────────────┼───────────┤││③│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19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本院卷第336至338頁。│││17時52分49秒├──────────────────┤││││B:他有採證啦,我看很難。│││││A:(苦笑)。│││││B:嘿啦,沒關係,這樣就好了,沒關係│││││啦。│││││A:我再觀察他們進度怎麼樣。│││││B:不是、因為厚,慘是慘廠商已經找大│││││ 胖李 了。│││││A:我知道。│││││B:所以我不能處理的原因是這樣子,因│││││為到時候如果他亂撞,受傷的是惠元│││││,惠元的考慮也是對,所以有沒有別│││││的方法可以解,我不曉得,所以我有│││││跟我現場講,你有找人講,社會事不│││││是這樣做的。│││││A:對阿,也不會問你先怎麼做,再那個│││││就好。│││││B:他就沒有要找我,華產那一間就白目│││││。│││││A:因為我有蓋到那個,所以我有聽到那│││││個。│││││B:我是惠元我也會怕阿, 大胖李 的個性│││││我也知道,別人說還沒關係。│││││A:找他那個就…。│││││B:對阿,沒有錯阿。嘿阿、我了解啦、│││││那個我了解啦。│││││A:你乾脆去跟現場說有什麼問題先找你│││││,你那個比較準啦。│││││B:社會事我聽你這樣講我就知道了,你│││││也好啊。│││││A:所以我也安靜看怎麼說,我也沒聽你│││││說什麼。│││││B:不要不要。│││││A:因為聽你說個起頭,我就知道你在說│││││什麼了,我就聽的懂了,我就不說我│││││看到…(語意不清)單了。│││││B:因為我後來就跟我吳桑討論這件事情│││││,我說這個會有一些問題,問題會很│││││大,後續我們要保護檢查員這邊,我│││││們如果硬橋下去是可以,但有人會受│││││傷不好,看要用什麼方式比較smooth│││││。│││││A:因為我本來幫你想到,如果沒有照到│││││照片大概就ok。│││││B:有,我問起來有,但如果是說到最後│││││是照我們的意思,但是也不能說是大│││││胖李處理的,也不能…你知道嗎,會│││││有問題啦,因為這樣惠元就會受傷,│││││而且他都問的到。│││││A:我知道。│││││B:那個人、那個人大胖李在內部都問的│││││到,過程他都可以追蹤,所以要非常│││││非常非常的小心,但是我想一想、我│││││跟吳桑想一想,想說算了啦,就這樣│││││子,暫時這個樣子。│││││A:你在跟現場說處理事情的程序不是這│││││樣。│││││B:有呀,有呀我已經講了、已經跟他們│││││講了,這樣有困難啦,我沒辦法再處│││││理,因為有人處理我就不能處理了,│││││原則、社會事是這樣。好、ok。│││││A:我再瞭解那個進度。│││││B:好好好、ok。│││├───────┼──────────────────┼───────────┤││④│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0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本院卷第338至339頁。│││08時32分54秒├──────────────────┤││││A:早。│││││B:學長早安。│││││A:早安。│││││B:我剛剛跟我吳桑討論過那件事情,原│││││則上已經有人處理了,開罰單我們沒│││││有意見,但是厚我們可能有個動作會│││││做,因為…(語意不清),雖然是合│││││梯沒有錯,但是這東西你要處分我們│││││怕會有很大的傷害,所以可能會做那│││││個動作。│││││A:(笑),乾脆你準備一些資料來溝通│││││,帶那個違規跑一趟,程序先走,你│││││沒準備資料只想到後面,做在前面啦│││││。│││││B:喔這樣喔。│││││A:做在前面啦,先去瞭解當時的狀態,│││││有什麼,跑所一趟。│││││B:好啦。│││││A:你要前面溝通看看,也有一些印象,│││││如果吞不下就這樣。│││││B:會吞啦,但是我們後面要做一個動作│││││。│││││A:你如果要逾期,你乾脆跑一趟。│││││B:好啦好啦。│││││A:你準備相關資料來溝通,樓梯我再順│││││勢推,不然怎麼弄。│││││B:好啦好啦。│││││A:你相關資料先寄給我,你在怎樣對你│││││有利。│││││B:好啦好啦。│││││A:做前面啦,你要搞搞前面啦。│││││B:好啦好啦。│││├───────┼──────────────────┼───────────┤││⑤│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0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本院卷第340至343頁。│││13時48分14秒├──────────────────┤││││A:你好。│││││B:學長,我恆昇。│││││A:你說。│││││B:我早上又去確認那件事情,人沒有站│││││上去,沒有使用。│││││A:他照只有合梯,還是人也在上面?│││││B:就合梯而已。│││││A:蛤?│││││B:就是合梯而已。│││││A:不會吧?│││││B:真的啦。│││││A:嘿。│││││B:我問我們的人,我們人也有拍,確定│││││人沒有站上去,因為他在我們的訓練│││││教室裡面,他在做談話紀錄,檢查的│││││那個說明,突然兩個承攬商、監視器│││││的承攬商拿合梯進來,兩個在那邊看│││││調整的角度,惠元就跟他制止了。│││││A:惠元喔?│││││B:就制止他們了,說不要用這樣,有拍│││││這樣子。│││││A:他們不要停嗎?│││││B:什麼?│││││A:他們就不聽他的停止作業喔哩,還是│││││怎麼樣?│││││B:他後來開230第1項,合梯腳、梯腳│││││間使用繩索為器材,未使用金屬等硬│││││質器材扣牢,因為230之1是有金屬│││││的,我們用繩子這樣子,其實他寫使│││││用,我覺得他如果沒有上去等於沒有│││││使用。│││││A:沒啦現在是說,人有在合梯上面…│││││B:沒有啦。│││││A:那個比較重要啦,惠元是不是跟耀煌│││││去?│││││B:什麼?│││││A:他們兩個一組去?│││││B:對對對。│││││A:那耀煌怎麼說?│││││B:我是問我們的人,我們的人說沒有、│││││沒有站上去。│││││A:他們怎麼說之前有跟你們說,合梯沒│││││安全不要用?│││││B:誰跟我們說?│││││A:惠元說這不是第一次跟這裡說?│││││B:這我就不知道了。│││││A:他說有說過。│││││B:這我就不清楚了,我們的人就跟我說│││││這樣而已。│││││A:他說之前就有提醒、口頭提醒說不安│││││全不要用。│││││B:是跟我們的人講還是廠商講,跟我們│││││的人講就有問題了,如果跟廠商講或│││││許我們不知道。│││││A:他不知道跟誰講,他說這一次看到不│││││是第一次了。│││││B:癥結是這樣、癥結是因為這樣啦。│││││A:我在想、他現在就在說這情形不是第│││││一次了。│││││B:喔喔喔。│││││A:所以去了解看是、他現在是認為這樣│││││。│││││B:那也沒有關係,他硬要開我就讓他開│││││,我就再來訴。│││││A:沒啦,確定人沒在上面就…│││││B:人沒有上去啦,確實是沒有上去啦。│││││A:你一樣啦,我們合梯有一些你們內部│││││對合梯…│││││B:但是、問題那個是1.2喔。│││││A:嘿啦那沒關係,我們企業有一個合梯│││││跟移動梯的規範。│││││B:對阿,就是用那一個、那一隻本來就│││││不能用,所以我們毛西斌就在那邊罵│││││,到底是怎麼樣,為什麼我們的梯可│││││以拿,那個明明不合格的梯他怎麼可│││││以自己去拿,為什麼廠商怎麼會那麼│││││主動會去拿,所以他不相信廠商會找│││││到那一隻,絕對是廠商以前有用過才│││││會知道,所以處長有要求我們深刻自│││││省到底是什麼原因,其他的工具會不│││││會又被廠商拿去用,萬一出事情算我│││││們的,早上在那裡罵胡宮銘,你這樣│││││講起來,有可能羅惠元說過了。│││││A:他現在、現在,我的了解是他咬這裡│││││啦。│││││B:沒關係,咬也沒證據阿。│││││A:他會這樣、所以你一樣準備一些資料│││││,我禮拜一休假,你準備好相關資料│││││,你就說你們企業對合梯的規定怎麼│││││樣,有什麼思念,總是要跑一次,來│││││說一下,預定禮拜二進來,我星期一│││││休假我不在,你過程有什麼資料先寄│││││給我。│││││B:好啦好啦。│││││A:那個先做在前面,這屬於毛西斌還是│││││誰的?│││││B:對阿,就是毛西斌才一直打。我才想│││││說奇怪,讚(音譯)毛西斌要幹嘛,│││││(笑)。│││││A:好啦,如果沒拍到我再順便問耀煌看│││││看怎樣。│││││B:好啦好啦。│││││A:我先問好。│││││B:我們的人是說沒拍到。│││││A:我先看那一天的狀況是怎麼樣,你知│││││道他的癥結、還有在氣那?│││││B:癥結可能是我們eep、可能eep的問│││││題啦,這也是…│││││A:不是啦、不是啦,這沒有關係,不止│││││eep,eep…(語意不清)有、我也│││││有,除了你們,我還有台電,不是那│││││個癥結。│││││B:對啦,他也有再唸說我們怎麼沒有要│││││請eep,怎麼兩個禮拜來一次這樣。│││││A:eep在一科阿,也不在我們這裡。│││││B:我不知道阿,癥結點…│││││A:聽起來好像那個缺失他不是第一次看│││││到,所以這個角度,你們來的時候口│││││頭上就好了、不要再跟他說那個。│││││B:我確認看看到底怎麼樣。│││││A:他的癥結是在那裡啦,你惠元還好不│││││會說那個,他這回這樣聽起來,他在│││││聊天的時候也有再講。│││││B:好啦。│││││A:這個癥結,他說這個缺失…,準備一│││││些資料進來。│││││B:好啦。│││├───────┼──────────────────┼───────────┤││⑥│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2日│B:0000000000(吳清萍)【發話】│偵6442號卷㈠第200頁反│││11時04分55秒├──────────────────┤面至201頁。││││A:吳桑│││││B:梯子現在講的怎樣│││││A:碼槽下周二我再去講│││││B:你有跟他們講了嗎?│││││A:有阿,因為他昨天休息,所以我跟胡│││││宮銘跟毛西斌講│││││B:你怎麼說│││││A:我說死馬當活馬醫,很白目,人家在│││││那邊討論事情,在寫檢查結果證明,│││││廠商拿著就要用了│││││B:用什麼│││││A:那個梯子,那個梯子本來就不合梯,│││││還在檢查員面前要用,之前檢查員也│││││有說過,那個就不合格要處理掉,我│││││們沒處理掉,資料他們有準備,改善│││││要怎麼改善,下禮拜二胡宮銘要跟我│││││去跑一趟│││││B:那個梯就作廢了│││││A:梯已經切掉了,那一天我就叫他們切│││││一切,不要再讓人家用了│││││B:好│││├───────┼──────────────────┼───────────┤││⑦│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3日│B:0000000000(胡宮銘)【發話】│偵6442號卷㈠第201頁。│││15時51分13秒├──────────────────┤││││A:威│││││B:吳桑,我胡宮銘,那一份我有先寄給│││││你你有空再看一下│││││A:好阿,我等一下跟他聯絡│││││B:再來,明天我們是要去找那個│││││A:對,我還要約時間│││││B:你再跟我講一下│││├───────┼──────────────────┼───────────┤││⑧│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3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本院卷第344至346頁。│││17時17分26秒├──────────────────┤││││A:恆昇。│││││B:嘿、學長嘿你明天什麼時候方便?│││││A:我明天進去、看、看,一般早上就可│││││以進來,下午出去。惠元的習性都是│││││這樣。│││││B:這樣我就是明天早上進去。│││││A:嘿啦,這樣就不用多早。│││││B:好啊好啊,對啦。│││││A:你準備的怎麼樣?│││││B:我有準備呀,已經準備好了。│││││A:有什麼先要給我的、有什麼先給我的│││││。│││││B:我叫他改阿、我叫他在改阿。│││││A:改好之後有什麼要先給我的,那我有│││││…│││││B:明天我給你、明天我給你,因為也好│││││啦,一些事情說一說。│││││A:好。│││││B:他們作法會改變,本件事情毛西斌把│││││他唸到不行。│││││A:幹、毛西斌,(笑)一般惠元很少會│││││這樣,我想說廠長是怎麼樣。│││││B:沒啦,我跟你講,人來你就要出面招│││││呼人家,沒空也要招呼人家,什麼問│││││題要趕緊通知處理,整個機制都失能│││││了,就是說毛西斌4點多才接到這個│││││訊息,我也是快5點才接到,所以已│││││經12點多發生的事情,4、5點才接│││││到,整個系統都失能了。中間又有人│││││去講什麼事情,你說都已經去講了,│││││我就搞不清楚,整個要散掉了。│││││A:那個是在插花的。│││││B:你是在做什麼,如果沒這條發生,大│││││家都嚇得要死,嘿阿,這中間過程一│││││定要先破那個局之後才能有下個局嘛│││││。│││││A:嘿阿嘿阿。│││││B:眼睛是被蜆肉糊到嗎?│││││A:(笑)實在厚。│││││B:我也搞不清楚、我為什麼…│││││A:嘿阿,這樣有找比沒找還壞。│││││B:第一個部分他以前不是檢查員的身分│││││,第二個部分他現在也沒事情憑什麼│││││身分說話,他對在現場又不了解,他│││││是用什麼立場說話,是誰跟他講的我│││││也不清楚。…(模糊不清)找他的嗎│││││?│││││A:我沒有問他啦,我靜靜的聽、羅惠元│││││在電話中,我就靜靜的聽。│││││B:我如果是惠元、我也是、我也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會這樣講,他也是突然│││││間,也才會說你們退休的越多、在麥│││││寮出現越多,我會越煩惱。│││││A:我知道。│││││B:退休的人員在麥寮出現的越多人,我│││││越煩惱。│││││A:嘿嘿嘿。│││││B:對阿。沒關係啦,反正明天談啦,我│││││就是直接看惠元、要我先跟惠元講,│││││還是你跟他說?│││││A:嗯?│││││B:我要先跟惠元講,還是你要跟他講,│││││約時間、約時間啦,他還沒有送到你│││││那邊嘛?│││││A:還沒啦。│││││B:那沒關係,我就假裝不知道、我看他│││││明天在不在去找他,我跟他解釋一下│││││下,就不用約了,要約嗎?沒有約他│││││會不會覺得怪怪的?│││││A:他還ok。│││││B:還ok,那你明天跟他講一下啦,好嗎│││││,如果不用約,麻煩你明天跟他講一│││││下,好嗎,OK?│││││A:嗯、嗯。│││├───────┼──────────────────┼───────────┤││⑨│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3日│B:0000000000(胡宮銘)【受話】│偵6442號卷㈡第09頁、偵│││19時04分16秒├──────────────────┤6442號卷㈠第201頁。││││A:宮銘,你明天開會完再跟我去好了,│││││你幾點開會完│││││B:差不多八點半,出去大約9點│││││A:沒關係,我們開會完再去│││││B:我就拿那個改一改再拿過去│││││A:沒喔,你要先寄給我│││││B:好│││││A:我再跟妳們協理說好了│││││B:協理出國│││││A:他去日本喔│││││B:對阿│││││A:可能去看他孩子吧│││││B:對阿,我回來再跟他說一下好了│││├───────┼──────────────────┼───────────┤││⑩│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胡宮銘)【發話】│偵6442號卷㈡第09頁正反│││08時58分57秒├──────────────────┤面、偵6442號卷㈠第201││││A:威│頁正反面。││││B:阿昇,什麼時候要來│││││A:我等一下會出去,早上阿│││││B:慢慢來啦,他出去一下中午之前才會│││││回來│││││A:中午之前,沒關係啦│││││B:他在的時候再溝通,所以不用太快│││││A:沒關係,那我就慢慢來│││││B:對,中午回來,人概中午再溝通│││││A:那我就下午再溝通,我就跟我們胡處│││││長說慢一點│││││B:先做好一下│││││A:有啦,我有資料給你了│││││B:我現在正在收,我正在看│││││A:沒關係,我聽他就好,我總是要讓他│││││發洩一下,他的決定我們都能接受,│││││接受之後再來處理│││││B:OK│││├───────┼──────────────────┼───────────┤││⑪│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胡宮銘)【受話】│偵6442號卷㈡第09頁反面│││09時00分17秒├──────────────────┤、偵6442號卷㈠第201反││││A:威│面。││││B:我在樓下等你│││││A:好│││├───────┼──────────────────┼───────────┤││⑫│A:0000000000(吳春林)【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4日│B: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本院卷第346至347頁。│││12時03分08秒├──────────────────┤││││A:阿昇。│││││B:我跟宮銘在八方雲集看到他。│││││A:在哪裡?│││││B:八方雲集啦。│││││A:怎麼樣?│││││B:我看到他在這裡就轉進來了,你來這│││││邊就好了。│││││A:好,那一家?│││││B:八方雲集吃水餃,ok旁邊。│││││A:好好。│││││B:好好。│││├───────┼──────────────────┼───────────┤││⑬│A:0000000000(吳春林)【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5日│B: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本院卷第347至349頁。│││15時14分15秒├──────────────────┤││││A:阿昇,你在開會?│││││B:沒有,我今天休息。│││││A:(笑)。│││││B:怎麼了?│││││A:那個0K了。│││││B:0K,我是說昨天後來就讓他們去思考│││││了,我不要再講了,這樣是比較好。│││││A:對對,你們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了│││││。│││││B:要有台階下。│││││A:跟現場說,直接問題找你,不要…。│││││B:對呀。│││││A:哭夭,那樣很難處理。│││││B:一定要這樣子才能處理,不然他不敢│││││啦,你如果說我私底下去講,他不要│││││,只好由你們主管來決定,那不是他│││││的決定,等於是他的決定要,你們主│││││管判定說不用。│││││A:你就跟現場說什麼都找你阿,找外面│││││什麼的人,你跟他那個訊息。│││││B:不是、以後、不是,我下次開會這個│││││案例會拿出來講。│││││A:對阿,找10個、20個,外圍的沒有用│││││。│││││B:那個沒用。│││││A:操作面他們就不會用阿,哭夭。│││││B:嘿阿嘿阿。所以面對問題要解決問題│││││,不要去找問題、製作更多問題。│││││A:嘿阿。│││││B:好啦好。│││││A:你跟現場說前段不是這樣處理的,外│││││圍進來3、4個進來,我根本不理他│││││們。│││││B:對你不要理他們,你千萬不要理他們│││││,因為那一些人是不用負責任的,他│││││現場也不會改的,你現在用這個方式│││││,處長痛到了、現場也痛到了,往後│││││我們檢查就會正常化,現場安全提升│││││會更快。│││││A:找你你也知道怎麼處理,直接找我,│││││找你、你比較有辦法解決啦。│││││B:對呀,我不敢我不敢、等一下我會被│││││打不行。│││││A:我會挺你阿、我會挺你。│││││B:(笑)我知道啦,互相阿、要互相啦│││││。│││││A:(笑)。│││││B:你如果沒有抓一個人你也難做,抓我│││││,大家互相配合,讓這個安全更加提│││││升不是更好。│││││A:因為你走之後,我有找他們兩個說,│││││他們1個就說要相爭辯(台語),1│││││個說好阿,我就說好啊,…(語意不│││││清)跟我說不行。│││││B:對對對。│││││A:…(語意不清),我說你要考慮哪幾│││││個點。│││││B:這樣子來講對整件事情,對你們對我│││││們都很好,對現場也不錯啦,以後有│││││什麼問題可以用這種方式,如果現場│││││都不願意配合的話,用這種方式,因│││││為久久會麻痺,久久可能要用一次,│││││(笑)。│││││A:好,你明天再跟 馬協理 說一下。│││││B:好阿,謝謝,另外阿昇那個做好了。│││├───────┼──────────────────┼───────────┤││⑭│A:0000000000(吳恆昇)【發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3月25日│B:0000000000【受話】│偵6442號卷㈡第09頁反面│││20時20分16秒├──────────────────┤。││││A:你昨天再問的那一件目前還沒有消息│││││,最後一招,你認為可以的話,我叫│││││人直接壓,把他抽掉,這個故事你知│││││道嗎?因為人家去檢查,廠商白目,│││││人家在做紀錄了,本來沒檢到喔,這│││││第一點,第二,第一時間還沒有跟我│││││們講,已經有人去講過了,找退休的│││││檢查員去講,有人講過我要去講就很│││││難講了│││││B:喔│││││A:他如果答應我,別人講的怎麼辦,他│││││現在不上不下│││││B:他的想法能壓就壓下來│││││A:如果是說可以搓的話,承辦人員一定│││││會有問題,要往上搓,一定要他的上│││││階或上上階│││││B:可是如果往上搓他會不會記恨在心裡│││││A:不會,我會試著說服他,就是跟他沒│││││關係,因為他沒答應我,他還是開│││││B:對阿,他沒答應你,但是上面硬把他│││││搓掉,他會不爽│││││A:不會,我昨天去跟他說,他也很無奈│││││,看我出面也很無奈,但是他之前已│││││經說出口,所以要找上面去講這件事│││││情│││││(閒聊)│││├───────┼──────────────────┼───────────┤││⑮│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104年04月07日│B:0000000000(錢嘉榮)【發話】│偵6442號卷㈡第10頁、偵│││14時50分49秒├──────────────────┤6442號卷㈠第205頁反面││││A:威│。││││B:吳桑,我錢嘉榮,你去羅惠元那個茶│││││葉是要用薪匯(音譯)還是要用怎樣│││││A:你給我就好了,我先給他了│││││B:匯你的戶頭就好了│││││A:好阿│││├───────┼──────────────────┤│││⑯│A:0000000000(吳恆昇)【受話】││││104年04月08日│B:0000000000(胡宮銘)【發話】││││17時08分24秒├──────────────────┤││││A:誰?│││││B:吳恆昇喔,我胡宮銘啦,上次那個你│││││買茶葉送中檢所,中區那個,我招待│││││目的寫拜訪檢查員│││││A:好阿│││││B:沒關係吧│││││A:沒關係阿│││││B:我想說問你一下,應該是還好,拜訪│││││檢查員說有贈送禮品│││││A:好阿││└─┴───────┴──────────────────┴───────────┘附表、詹文正、吳慶松自行繳回之犯罪所得:
┌──────────────────────────────────┐│詹文正、吳慶松自行繳回犯罪所得│││├──┬────────────┬──┬───────────┬───┤│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菸酒(皇家禮炮/詹文正所│2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有)││(7-A)編號38││├──┼────────────┼──┼───────────┼───┤│02│菸酒(皇家禮炮/吳慶松所│1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有)││(8-A)編號42││└──┴────────────┴──┴───────────┴───┘附表、吳恆昇住處之扣案物:
┌──────────────────────────────────┐│105年11月23日於雲林縣○○鄉○○○路○○巷00號吳恆昇住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存摺│6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1)編號43││├──┼────────────┼──┼───────────┼───┤│02│職業災害報告書│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2)編號44││├──┼────────────┼──┼───────────┼───┤│03│公文簽陳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3)編號45││├──┼────────────┼──┼───────────┼───┤│04│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研習會資│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料││(9-4)編號46││├──┼────────────┼──┼───────────┼───┤│05│中華壓力容器協會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5)編號47││├──┼────────────┼──┼───────────┼───┤│06│中華壓力容器協會會議手冊│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6)編號48││├──┼────────────┼──┼───────────┼───┤│07│中華壓力容器協會會議手冊│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7)編號49││├──┼────────────┼──┼───────────┼───┤│08│中華壓力容器協會刊物│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8)編號50││├──┼────────────┼──┼───────────┼───┤│09│台塑公司統計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9)編號51││├──┼────────────┼──┼───────────┼───┤│10│吳恆昇ASUS筆記型電腦│1台│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9)編號52││├──┼────────────┼──┼───────────┼───┤│11│吳恆昇IPHONE手機│1支│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9-9)編號53││└──┴────────────┴──┴───────────┴───┘附表、許素玲住處之扣案物┌──────────────────────────────────┐│105年11月23日於雲林縣○○鄉○○路000號之1號許素玲住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許素玲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0-1)編號54││└──┴────────────┴──┴───────────┴───┘附表許素玲座位之扣案物┌──────────────────────────────────┐│105年11月23日於台塑石化公司辦公許素玲座位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許素玲郵局存摺│9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0-2-1)編號55││├──┼────────────┼──┼───────────┼───┤│02│安衛處周轉金收支表│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0-2-2)編號56││├──┼────────────┼──┼───────────┼───┤│03│塑化工安環保室部門基金收│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支明細表││(10-2-3)編號57││└──┴────────────┴──┴───────────┴───┘附表吳慶松住處之扣案物┌──────────────────────────────────┐│105年11月23日於彰化縣○○鄉○○路000巷0弄00號吳慶松住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吳慶松第一銀行存摺│2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8-1)編號40││├──┼────────────┼──┼───────────┼───┤│02│吳慶松個人電腦資料隨身碟│1支│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8-2)編號41││└──┴────────────┴──┴───────────┴───┘附表中華壓力容器協會處之扣案物┌──────────────────────────────────┐│105年11月23日於臺中市○○○路0段000號之2中華壓力容器協會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吳慶松出勤紀錄│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1)編號3││├──┼────────────┼──┼───────────┼───┤│02│詹文正出勤紀錄│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2)編號4││├──┼────────────┼──┼───────────┼───┤│03│廠商設備編號V-3102│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3)編號5││├──┼────────────┼──┼───────────┼───┤│04│廠商設備編號E-1365│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4)編號6││├──┼────────────┼──┼───────────┼───┤│05│廠商設備編號E-1369│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5)編號7││├──┼────────────┼──┼───────────┼───┤│06│吳慶松承辦函稿及檢查表等│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資料││(2-6)編號8││├──┼────────────┼──┼───────────┼───┤│07│吳慶松代檢台塑石化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7)編號9││├──┼────────────┼──┼───────────┼───┤│08│吳慶松卷宗調閱單等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8)編號10││├──┼────────────┼──┼───────────┼───┤│09│壓力協會鍋爐定期檢查表等│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資料││(2-9)編號11││├──┼────────────┼──┼───────────┼───┤│10│詹文正公司電腦資料│1片│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10)編號12││├──┼────────────┼──┼───────────┼───┤│11│吳慶松公司電腦資料│1片│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2-11)編號13││├──┼────────────┼──┼───────────┼───┤│12│104.01至105.11詹文正、吳│1片│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慶松GPS相片塑化檢查清冊││(2-12)編號14││└──┴────────────┴──┴───────────┴───┘附表詹文正住處之扣案物┌──────────────────────────────────┐│七、105年11月23日於彰化縣○○鄉○○村○○巷00弄00號詹文正住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工作資料(一)│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7-1)編號34││├──┼────────────┼──┼───────────┼───┤│02│工作資料(二)│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7-2)編號35││├──┼────────────┼──┼───────────┼───┤│03│ASUS手機(含充電線)│1支│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7-3)編號36││├──┼────────────┼──┼───────────┼───┤│04│平板電腦│1台│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7-4)編號37││└──┴────────────┴──┴───────────┴───┘附表煉油事業部煉製一場處扣案物┌──────────────────────────────────┐│106年1月10日於雲林縣○○鄉○○村○○○○○區00號麥寮一廠(煉油事業││部煉製一廠)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煉一廠V-1302胴體變形原因│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分析報告││(4-1)編號89││├──┼────────────┼──┼───────────┼───┤│02│煉製一廠基金運用月報表│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2)編號90││├──┼────────────┼──┼───────────┼───┤│03│煉製一廠製程圖│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3)編號91││├──┼────────────┼──┼───────────┼───┤│04│E-1365、E-1369超音波厚度│4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量測報告││(4-4)編號92││├──┼────────────┼──┼───────────┼───┤│05│E-1369液滲檢測報告│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5)編號93││├──┼────────────┼──┼───────────┼───┤│06│檢查合格證│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6)編號94││├──┼────────────┼──┼───────────┼───┤│07│煉製一廠運轉紀錄表│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7)編號94││├──┼────────────┼──┼───────────┼───┤│08│V-1302設備檢修報表│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8)編號94││├──┼────────────┼──┼───────────┼───┤│09│筆記本│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9)編號94││├──┼────────────┼──┼───────────┼───┤│10│煉一廠場能狀況表│9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10)編號94││├──┼────────────┼──┼───────────┼───┤│11│ 唐詩琪 郵局存摺│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11)編號94││└──┴────────────┴──┴───────────┴───┘附表煉油事業部轉化場處扣案物┌──────────────────────────────────┐│106年1月10日於雲林縣○○鄉○○村○○○○○區00號麥寮一廠(煉油事業││部轉化廠)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KHU(E-1800A、E-1800C│1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OCT(C-6631)歲修停工││(3-1)編號74││││規劃表││││├──┼────────────┼──┼───────────┼───┤│02│轉化廠104年廠務基金明細│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表││(3-2)編號75││├──┼────────────┼──┼───────────┼───┤│03│E-1800A、E-1800B檢查合│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格證影本││(3-3)編號76││├──┼────────────┼──┼───────────┼───┤│04│KHU、OCT製程流程圖│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4)編號77││├──┼────────────┼──┼───────────┼───┤│05│C-6631、105年5月30日外│1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部腐蝕檢測報告││(3-5)編號78││├──┼────────────┼──┼───────────┼───┤│06│C-6631、105年6月3日檢│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測報告(適用性評估)││(3-6)編號79││├──┼────────────┼──┼───────────┼───┤│07│C-6631壁厚局部減簿後續追│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蹤紀錄資料││(3-7)編號80││├──┼────────────┼──┼───────────┼───┤│08│E-1800A104年3月26日目視│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檢測報告││(3-8)編號81││├──┼────────────┼──┼───────────┼───┤│09│E-1800C104年3月26日目視│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檢測報告││(3-9)編號82││├──┼────────────┼──┼───────────┼───┤│10│煉油事業部轉化廠公文簽收│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簿影本││(3-10)編號83││├──┼────────────┼──┼───────────┼───┤│11│C-6631合格證補發申請書影│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本││(3-11)編號84││├──┼────────────┼──┼───────────┼───┤│12│E-1800A換管檢驗報告│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12)編號85││├──┼────────────┼──┼───────────┼───┤│13│E-1800C換管檢驗報告│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13)編號86││├──┼────────────┼──┼───────────┼───┤│14│OCT104、105年度產值統計│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資料││(3-14)編號87││├──┼────────────┼──┼───────────┼───┤│15│KHU104、105年度產值統計│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資料││(3-15)編號88││└──┴────────────┴──┴───────────┴───┘附表台塑安全衛生處扣案物┌──────────────────────────────────┐│106年1月10日於雲林縣○○鄉○○村○○○○○區00號安全衛生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吳恆昇電腦郵件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1)編號58││││││││├──┼────────────┼──┼───────────┼───┤│02│毛西斌座位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2)編號59││├──┼────────────┼──┼───────────┼───┤│03│ 鄭文晴 電腦列印資料│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3)編號60││├──┼────────────┼──┼───────────┼───┤│04│塑化安全衛生處簽收簿(一│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4)編號61││├──┼────────────┼──┼───────────┼───┤│05│塑化安全衛生處簽收簿(二│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5)編號62││├──┼────────────┼──┼───────────┼───┤│06│塑化安全衛生處簽收簿(三│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6)編號63││├──┼────────────┼──┼───────────┼───┤│07│招待記事單│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7)編號64││├──┼────────────┼──┼───────────┼───┤│08│摘要代號│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8)編號65││├──┼────────────┼──┼───────────┼───┤│09│102年大額費用紀錄│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1-9)編號66││├──┼────────────┼──┼───────────┼───┤│10│中華壓力協會理監事選舉意│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願調查表││(1-10)編號67││├──┼────────────┼──┼───────────┼───┤│11│中華壓力協會第10屆第9次│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理監事聯席會資料││(1-11)編號68││├──┼────────────┼──┼───────────┼───┤│12│中華壓力協會第10屆第10次│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理監事聯席會資料││(1-12)編號69││├──┼────────────┼──┼───────────┼───┤│13│危險性設備V-1302事前檢查│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申請書││(1-13)編號70││├──┼────────────┼──┼───────────┼───┤│14│台塑企業各公司事故專案報│1件│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告││(1-14)編號71││├──┼────────────┼──┼───────────┼───┤│15│機械設備(V-5112)檢查合│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格證││(5-1)編號100││├──┼────────────┼──┼───────────┼───┤│16│機械設備(C-5202)檢查合│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格證││(5-2)編號101││├──┼────────────┼──┼───────────┼───┤│17│產能紀錄資料│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3)編號102││├──┼────────────┼──┼───────────┼───┤│18│設備維修紀錄資料│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4)編號103││├──┼────────────┼──┼───────────┼───┤│19│業務支出明細│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5)編號104││├──┼────────────┼──┼───────────┼───┤│20│廠務基金支出明細│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6)編號105││├──┼────────────┼──┼───────────┼───┤│21│運轉穩定廠處KPI資料│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7)編號106││├──┼────────────┼──┼───────────┼───┤│22│記事本│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8)編號107││├──┼────────────┼──┼───────────┼───┤│23│行事曆│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9)編號108││├──┼────────────┼──┼───────────┼───┤│24│記事本│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10)編號109││├──┼────────────┼──┼───────────┼───┤│25│記事本│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5-11)編號110││└──┴────────────┴──┴───────────┴───┘附表 趙國昇 住處扣案物┌──────────────────────────────────┐│105年11月23日於雲林縣○○鎮○○路00○00號1樓趙國昇住處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趙國昇銀行存摺│2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1)編號15││├──┼────────────┼──┼───────────┼───┤│02│國昇工程行存摺│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2)編號16││├──┼────────────┼──┼───────────┼───┤│03│國昇企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摺│3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3)編號17││├──┼────────────┼──┼───────────┼───┤│04│銀行存摺│5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4)編號18││├──┼────────────┼──┼───────────┼───┤│05│銀行帳戶資料│1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5)編號19││├──┼────────────┼──┼───────────┼───┤│06│名片│8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3-6)編號20││└──┴────────────┴──┴───────────┴───┘附表國昇工程行處扣案物┌──────────────────────────────────┐│105年11月23日於雲林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國昇工程行扣得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本院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備考│││││││├──┼────────────┼──┼───────────┼───┤│01│議價函等資料│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1)編號21││├──┼────────────┼──┼───────────┼───┤│02│南亞塑膠交貨清單│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2)編號22││├──┼────────────┼──┼───────────┼───┤│03│臺灣化學纖維交貨清單│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3)編號23││├──┼────────────┼──┼───────────┼───┤│04│臺灣塑膠交貨清單│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4)編號24││├──┼────────────┼──┼───────────┼───┤│05│南亞塑膠交貨清單│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5)編號25││├──┼────────────┼──┼───────────┼───┤│06│台塑企業交貨清單│1本│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6)編號26││├──┼────────────┼──┼───────────┼───┤│07│105年5、6月大師兄便當│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統計表││(4-7)編號27││├──┼────────────┼──┼───────────┼───┤│08│國昇企業105年5、6月請│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款明細表││(4-8)編號28││├──┼────────────┼──┼───────────┼───┤│09│聯絡人資料│2張│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9)編號29││├──┼────────────┼──┼───────────┼───┤│10│電腦記帳資料│1片│106年度保管檢第754號││││││(4-10)編號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