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1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星中
視同上訴人  張星華
       張曉鶯
       張秋鶯
       張春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郭秀敏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本院107年度岡簡字第17
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47,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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