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李碩賢 被告 石家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70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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