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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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1號聲請人 呂灯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呂倪賜寶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選任遺產管理人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呂倪賜寶於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臺灣省彰化縣○○鎮○○里○鄰○○路○段○○○巷○○○號」,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朱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