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990號債權人 張瑋烝 債務人 李宗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九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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