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1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債務人 吳偉中 債務人陳 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玖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偉中邀相對人 陳麗秋 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03日止累計779,740元正未給付,其中200,023元為消費款;579,71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16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偉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00023│麗秋│1月04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