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2號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被告宗泰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新嘉

被告 周建忠

周炳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355,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前繳14,365元,尚應補繳99元。

二、被告宗泰龍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周新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周建忠、周炳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給付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350,000元

1,350,000元

2

利息

1,350,000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26日

(10/365)

16%

5,918元

合計

1,355,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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