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黃敬展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 林銘輝 訴訟代理人 潘欣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96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林新益法官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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