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查扣之賭具撲克牌壹付、賭資新臺幣叁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偵字第5460號被告 周玉山 等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賭具撲克牌1付、賭資新臺幣360元等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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